為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確保行政許可的公開、公正和有效實施,制定本工作規范。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一、工作職責分工
1、省轄市安監局承擔轄區內中央企業所屬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咨詢服務工作,縣(市、區)安監局承擔轄區內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咨詢服務工作。
2、省轄市安監局承擔省安監局行政許可工作點職責,負責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3、省轄市安監局依據省安監局委托,對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4、省安監局負責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咨詢服務。
為了加強政策的公開透明,保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的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轄市和縣(市、區)安監局應按職責分工,對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政策、程序和申請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詢和服務。
1、咨詢服務的主要內容:
(1)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特別是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相關的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宣傳和解釋;
(2)對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程序和相關規定作出解釋和說明;
(3)對申請書的填寫、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詢或補正建議;
(4)對企業明顯存在不具備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作出解釋。
2、省轄市和縣(市、區)安監局開展咨詢服務,應建立咨詢服務工作臺帳,將開展咨詢服務的情況登記留存。
3、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更好地體現服務,企業申請材料原則上由縣(市、區)安監局統一上報至省轄市安監局,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企業自行報送。縣(市、區)安監局報送材料時,應制作上報材料清單,注明報送企業名稱、報送日期等,加蓋本單位公章。縣(市、區)安監局應建立流水臺帳,將統一報送申請材料的情況登記留存。
(二)受理。
省轄市安監局指派工作人員接收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接收申請材料時,工作人員應認真清點、核對并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附表1),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2、接收申請材料后,工作人員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時,應對照《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附表2)逐項填寫形式審查情況,并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于5日內以省安監局工作點名義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以省安監局工作點名義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
3、申請材料受理后,各省轄市安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料報送省安監局:
(1)企業申請書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3)換證企業的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4)申請材料電子版光盤;
(5)《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負責人同意并加蓋省安監局工作點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6)以省安監局工作點名義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加蓋省安監局工作點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省轄市安監局向省安監局報送企業申請材料時,由工作點直接報送或郵寄。
(三)審查和決定。
省安監局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工作人員制發《現場核查通知書》,委托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進行現場核查:
(1)省轄市安監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
(2)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省安監局出具的《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3)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現場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由核查人員簽字,并交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后,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4)省轄市安監局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由分管負責人同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上報省安監局。
2、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企業申請材料符合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許可,頒發《不予許可決定書》:
(1)申請材料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2)發現提交的申請材料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
(3)發現申請材料中反映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未完成整改的。
3、許可文書或證書制作完成后,省安監局通知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集中領取。省轄市安監局領取后應及時通知企業領回,領取許可文書或證書時,交接雙方經辦人應簽字確認。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一)定期公告和通報。
每年1月、7月底前,省安監局向社會公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通報前6個月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許可證號、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限。
每年1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上一年度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應予以注銷: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換證的;
2、企業依法或自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的。
其中,屬于第2種情形的,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應及時將應予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情況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等上報省安監局,辦理注銷手續。屬于第1、3種情形的,省安監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注銷情況應及時公告、通報。
(三)行政許可資料的檔案管理。
省及省轄市安監局應以企業為單位,對許可資料進行歸檔整理。每份檔案應標注企業名稱、許可證編號、許可起止日期等。
1、省轄市安監局負責歸檔的資料:
(1)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含評價報告)的紙質文件;
(2)申請人出具的所提交申請材料電子版與紙質文件內容一致的承諾書;
(3)各項行政許可文書;
(4)《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復印件。
2、省安監局負責歸檔的資料: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含紙質文件和電子版);
(2)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含評價報告)的電子版光盤;
(3)《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
(4)各項行政許可文書;
(5)其他應歸檔的與許可過程相關的資料、文件。
四、工作要求
1、嚴格申請材料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提交全部的申請材料,如實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謊報瞞報。企業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評價機構對其評價報告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和安全評價結論負責。各級安監部門要主動向企業做好宣傳工作,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各省轄市安監局應嚴格受理環節的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應嚴格遵循程序規范,認真制作各環節相關行政許可文書,建立和完善工作臺帳。
2、嚴格許可時限要求。各級安監部門在行政許可各個環節,應嚴格遵循時限要求。接收企業申請材料后,要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或扣壓不報。為保證許可時限,省安監局原則上每周一至周四集中時間審查申請材料,每周五集中接收上報材料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請各地主動配合并合理安排好時間。
3、嚴格工作紀律要求。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現場核查過程中,行政許可工作人員要按許可標準嚴格把關,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要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遵守省安監局制定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八條紀律,嚴禁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4、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等的程序規范和工作要求,以本通知要求為準。《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安監[2008]37號)中關于換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程序的規定不再執行。為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確保行政許可的公開、公正和有效實施,制定本工作規范。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一、工作職責分工
1、省轄市安監局承擔轄區內中央企業所屬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咨詢服務工作,縣(市、區)安監局承擔轄區內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咨詢服務工作。
2、省轄市安監局承擔省安監局行政許可工作點職責,負責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3、省轄市安監局依據省安監局委托,對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4、省安監局負責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咨詢服務。
為了加強政策的公開透明,保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的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轄市和縣(市、區)安監局應按職責分工,對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政策、程序和申請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詢和服務。
1、咨詢服務的主要內容:
(1)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特別是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相關的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宣傳和解釋;
(2)對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程序和相關規定作出解釋和說明;
(3)對申請書的填寫、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詢或補正建議;
(4)對企業明顯存在不具備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作出解釋。
2、省轄市和縣(市、區)安監局開展咨詢服務,應建立咨詢服務工作臺帳,將開展咨詢服務的情況登記留存。
3、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更好地體現服務,企業申請材料原則上由縣(市、區)安監局統一上報至省轄市安監局,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企業自行報送。縣(市、區)安監局報送材料時,應制作上報材料清單,注明報送企業名稱、報送日期等,加蓋本單位公章。縣(市、區)安監局應建立流水臺帳,將統一報送申請材料的情況登記留存。
(二)受理。
省轄市安監局指派工作人員接收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接收申請材料時,工作人員應認真清點、核對并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附表1),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2、接收申請材料后,工作人員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時,應對照《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附表2)逐項填寫形式審查情況,并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于5日內以省安監局工作點名義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以省安監局工作點名義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
3、申請材料受理后,各省轄市安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料報送省安監局:
(1)企業申請書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3)換證企業的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
(4)申請材料電子版光盤;
(5)《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負責人同意并加蓋省安監局工作點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6)以省安監局工作點名義出具的行政許可文書(加蓋省安監局工作點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省轄市安監局向省安監局報送企業申請材料時,由工作點直接報送或郵寄。
(三)審查和決定。
省安監局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工作人員制發《現場核查通知書》,委托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進行現場核查:
(1)省轄市安監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
(2)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省安監局出具的《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3)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現場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由核查人員簽字,并交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后,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
(4)省轄市安監局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由分管負責人同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上報省安監局。
2、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企業申請材料符合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許可,頒發《不予許可決定書》:
(1)申請材料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2)發現提交的申請材料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
(3)發現申請材料中反映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未完成整改的。
3、許可文書或證書制作完成后,省安監局通知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集中領取。省轄市安監局領取后應及時通知企業領回,領取許可文書或證書時,交接雙方經辦人應簽字確認。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一)定期公告和通報。
每年1月、7月底前,省安監局向社會公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通報前6個月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許可證號、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限。
每年1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上一年度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應予以注銷: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換證的;
2、企業依法或自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的。
其中,屬于第2種情形的,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安監局應及時將應予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情況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等上報省安監局,辦理注銷手續。屬于第1、3種情形的,省安監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注銷情況應及時公告、通報。
(三)行政許可資料的檔案管理。
省及省轄市安監局應以企業為單位,對許可資料進行歸檔整理。每份檔案應標注企業名稱、許可證編號、許可起止日期等。
1、省轄市安監局負責歸檔的資料:
(1)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含評價報告)的紙質文件;
(2)申請人出具的所提交申請材料電子版與紙質文件內容一致的承諾書;
(3)各項行政許可文書;
(4)《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復印件。
2、省安監局負責歸檔的資料: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含紙質文件和電子版);
(2)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含評價報告)的電子版光盤;
(3)《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記錄表》;
(4)各項行政許可文書;
(5)其他應歸檔的與許可過程相關的資料、文件。
四、工作要求
1、嚴格申請材料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提交全部的申請材料,如實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謊報瞞報。企業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評價機構對其評價報告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和安全評價結論負責。各級安監部門要主動向企業做好宣傳工作,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各省轄市安監局應嚴格受理環節的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應嚴格遵循程序規范,認真制作各環節相關行政許可文書,建立和完善工作臺帳。
2、嚴格許可時限要求。各級安監部門在行政許可各個環節,應嚴格遵循時限要求。接收企業申請材料后,要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或扣壓不報。為保證許可時限,省安監局原則上每周一至周四集中時間審查申請材料,每周五集中接收上報材料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請各地主動配合并合理安排好時間。
3、嚴格工作紀律要求。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現場核查過程中,行政許可工作人員要按許可標準嚴格把關,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要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遵守省安監局制定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八條紀律,嚴禁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4、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等的程序規范和工作要求,以本通知要求為準。《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安監[2008]37號)中關于換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程序的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