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省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江蘇省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并及時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饋省局。
附件: 江蘇省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江蘇省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掘施工企業,是指在金屬非金屬礦山承包資源開采、井巷掘進、工程建設,以及在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勘探活動中承包坑探、巷探工程(以下統稱“采掘工程”)的企業或單位。
采掘工程不包括道路、水利、城鄉建設等建設項目中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采掘工程的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采掘施工企業必須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采掘施工企業承包采掘工程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礦山工程施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采掘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或單位,不得承包采掘工程。
第七條 采掘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采掘施工企業承包采掘工程時,應當任命項目負責人,配備項目專職安全員。
采掘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員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
第八條 采掘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
采掘施工企業實施采掘工程時,工程雙方應根據采掘工程情況,制訂相應的施工方案、作業規程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條 采掘施工企業應當配備與礦山開采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如:采礦、地質、機電、水文、測量等)和相應的施工技術裝備。
第十條 采掘施工企業必須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交納工傷保險費或辦理其他意外傷害保險,并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一條 采掘工程發包單位在發包采掘工程時,應當對擬承包采掘工程的企業單位資質、人員資質、技術裝備狀況等從事采掘工程的能力進行審查,并與承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采掘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采掘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對采掘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采掘工程發包單位不得將采掘工程發包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或單位。
采掘施工企業不得將所承包的采掘工程轉包給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采掘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江蘇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意見(暫行)》和《關于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網上公開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
第十三條 采掘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放松安全生產管理,并且每年年底前必須書面向省局和相關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當年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四條 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江蘇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意見(暫行)》的規定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并同時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江蘇省采掘工程備案表》(附表1)和《江蘇省采掘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確認表》(附表2)。
采掘施工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的,或者不能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江蘇省采掘工程備案表》、《江蘇省采掘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確認表》等相應證明材料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的,將不予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采掘施工企業承包采掘工程時,工程雙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到采掘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未經備案的采掘工程,不得投入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采掘工程進行備案時,備案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江蘇省采掘工程備案表(附表1);
(2)采掘施工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3);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工商營業執照、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5)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
(6)特種作業操作證;
(7)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事故應急預案和職工名單等;
(8)項目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施工方案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負責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資格證等有關證、照應核查其原件。對備案材料中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內容,應當責令采掘施工企業或工程發包單位予以改正;在未改正之前,不得予以備案。
第十八條 本省采掘施工企業跨省承包采掘工程時,應當按照采掘工程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采掘施工企業在采掘工程實施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立即通知工程發包單位,采掘工程雙方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工程發包單位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省局。
第二十條 采掘施工企業在采掘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時,應當報告省局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省外采掘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包采掘工程的,其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采掘施工企業在采掘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采掘工程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將有關情況通報采掘施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