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事故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各省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事故都必須認真調查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省安委會對影響重大的較大事故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產經營單位較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內河(湖)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會影響重大事故;
(四)國家領導、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批示要求督辦的事故。
第四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掛牌督辦的具體事項。
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五條 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委會名義向市級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主流媒體或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
(六)對事故批復結案;
(七)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九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省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十條 對督辦的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市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一條 對督辦的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和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將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主流媒體或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市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完成督辦任務的,省安委會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有關部門(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或者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較大事故的掛牌督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重大事故的查處掛牌督辦按照《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規定執行;對于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掛牌督辦,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