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克江
2012年11月22日
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住保房管、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進行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并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預防事故發生。
第六條 鼓勵電梯使用中所涉相關責任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節能等新技術的研發與應用,促進電梯生產、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條 學校、社會團體、物業服務企業、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開展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活動。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電梯。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提供并單向開放新安裝電梯標準安全信號接口,方便利用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對電梯進行故障檢測分析、應急救援。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逐步開放標準安全信號接口。
第十條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等異常情況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幫助,協助排除隱患。
第十一條 從事電梯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銷售境外制造電梯的,應當明確在國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及相關的安全性能連帶責任。
(二)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并到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安全監督檢驗;承擔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改造、重大維修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ㄈ╇娞莸母脑、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改造、日常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ㄋ模┎鸪娞輵斘芯哂邢鄳惭b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選購、安裝、交付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購有相應資質企業生產、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電梯,其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配備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住宅電梯的選配還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
。ǘ╇娞莸陌惭b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保證其安裝的電梯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ㄈ┫蚴褂脝挝灰平煌暾募夹g檔案、齊全的質量證書,并提供有關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志。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條 電梯應當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登記,未經使用登記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ㄒ唬┯伤袡嗳俗孕泄芾淼模褂脝挝粸殡娞菟袡嗳。
。ǘ┧袡嗳宋形飿I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使用單位為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ㄋ模┒喾焦灿挟a權的電梯,由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所有權人出租含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否則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所有權人。
無法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朴嗠娞莅踩褂霉芾碇贫,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ǘ┰陔娞蒉I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安全標志,包括: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使用須知、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應急救援電話等。
。ㄈ└鶕褂脠鏊、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備有資質的電梯操作人員。
。ㄋ模┐_定專業人員保管、使用電梯層門三角鑰匙,保證消防、報警通話等系統的安全可靠。
。ㄎ澹┐_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用于防爆場所以及建設工程等特殊環境下的電梯還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娞莩霈F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易于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告知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復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ㄆ撸┪杏匈Y質的單位和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督促后續維護保養單位確認被交接的電梯處于安全狀態,并向檢驗機構申領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八)確保電梯經安全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新安裝電梯應當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十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和新安裝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效聯網:
。ㄒ唬⿲W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機構。
。ǘ⿵V場、公園、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公共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
。ㄈ┥虉觥⒊、賓館、寫字樓、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
(四)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科技館等場所。
。ㄎ澹┦腥嗣裾幎ǖ钠渌矆鏊。
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標準由市質監部門另行制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應當在改造時加裝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機構申請電梯安全評估:
。ㄒ唬╇娞菔褂贸^10年的;
。ǘ┕收下矢撸绊懓踩褂玫;
。ㄈ┬枰娞莅踩u估的其他情形。
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余額不足的,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與電梯相關的廣告業務等收入應當優先用于電梯改造、重大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檢驗收費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逾期未申請的,除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外,電梯的檢驗日期不變。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保有量和使用狀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1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至少配備1名電梯安全管理員。
電梯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龊秒娞葸\行和管理記錄,督促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做好質量檢查和相關保養、故障、事故等記錄。
。ǘ┍O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ㄈ┌l現電梯運行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單位負責人作出暫停使用的建議;對存在嚴重故障、繼續使用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電梯,可以決定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ㄋ模┎鸪⑵茐碾娞荨栋踩珯z驗合格》標志、安全使用須知、警示標識、報警裝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電梯安全部件。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o監護人陪同的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ㄆ撸┢渌<半娞莅踩\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辦理報廢手續:
(一)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二)超過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限
要求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廢的其他情形。
已報廢的電梯禁止轉讓、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和過戶后的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質監部門備案,并到所在地檢驗機構辦理變更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邆湎鄳Y質;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辦公條件,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有固定的聯系方式并保持24小時有人值守;
(三)建立健全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管理人員安全質量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記錄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二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所承擔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急修和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l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ǘ┕收想y以及時排除的,應當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向質監部門報告。
。ㄈ┎坏檬褂脽o證人員和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開展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時,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操作人員證書。
(四)詳細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情況,并按照規定報送質監部門。
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應用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實施控制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外地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到市或者市(縣)質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協調化解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中的社會矛盾糾紛。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社會網絡并指導運行,及時、有效救援電梯安全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質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現場救援完成后,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酱匐娞菔褂脝挝宦鋵嶋娞莅踩\行要求及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進行抽查。
。ㄈ┓煞ㄒ幰幎ǖ钠渌踩O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質監部門發現電梯安全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質監部門應當每年度組織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維保點進行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并通報批評。對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許可證書。
第三十七條 質監部門在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住保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制造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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