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許可后,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落實電梯管理安全責任或者收到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或者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資質作出處理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的。
(五)電梯井道建筑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裝,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六)住宅電梯的選配不符合《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
(七)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后方可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
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九條 檢驗機構在實施安全檢驗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電梯運行有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質監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改造、維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五十條 居民私人住宅內安裝,僅供家庭內部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但安裝后住宅改變用途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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