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等單位的違法行為,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點贊
收藏
評論
上一篇:揚州市河道管理辦法[2012]
下一篇:徐州市消防條例[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