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散體物料運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北市城市散體物料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散體物料的運輸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散體物料的運輸、棄置、受納(以下統稱處置)和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城區包括相山區、杜集區、烈山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成區,以及東外環和 202 省道(市區至濉溪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體物料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市建設所需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棄土、余泥等);
(二)城市建設所需的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漿等);
(三)城市生活垃圾;
(四)城市生產、生活和建設所需的散煤炭、煤渣等散體物料。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散體物料運輸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負責散體物料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散體物料的運輸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散體物料運輸實行公司制管理、專業化經營。
第五條 運輸散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以下要求:
(一)符合交通安全系數標準,具備交通營運資格;
(二)車廂底板、側板、尾板齊全無缺損;
(三)車廂頂部必須具備密閉式加蓋裝置;
(四)車輛、駕駛人應證照齊全有效。
第六條 凡在主城區從事散體物料運輸的車輛應當獲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的《貨運車輛禁區通行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貨運車輛禁區通行證》前,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貨運車輛禁區通行證》應當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處,以備隨時接受檢查。
第七條 建設工程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等散體物料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 5 日內持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填報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工具。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經過審核同意,發給《淮北市建筑垃圾處置證》,規定運輸線路、時間及消納處置場地,并與之簽定衛生責任書。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報文件后應當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當告知其原因。
第八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嚴禁拋灑滴漏;
(三)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四)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五)夜間施工的應當取得環保部門頒發的建筑工地夜間施
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建筑垃圾不能超過擋板高度,并加蓋密閉。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到指定場地傾倒,不得隨意傾倒。 建筑垃圾運輸時間一般為晚上 21:00 至 23:00。運輸沙石、煤炭等容易泄露、散落或者飛揚的散體物料,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裝載物不得超出車檔板
高度。 流體灰漿必須經過沉淀固化后才能運輸。
第十條 凡在散體物料運輸過程中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散體物料運輸車輛未經審批駛入禁區或不按指定路線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 100 元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運輸散體物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每車 50 元罰款;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建筑垃圾及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沒有達到凈車出場,車輛帶泥造成污染道路的,或者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其清掃干凈,處以每車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五)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 2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