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宿州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4月12日第2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宿州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安全生產工作水平,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是指出現本辦法規定的一票否決情形的各級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由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取消其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取消其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事故直接責任人等相關人員當年的評先、評優、晉職、晉級資格的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等相關人員。
第四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稱市安委會)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工作。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工作。
各縣、區政府安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工作。
第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應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否決條件
第六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組織,沒有認真落實省政府關于“各級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主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規定的;
(二)年度內發生的較大事故起數超過市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或發生1起以上重大或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總分低于60分的;
(四)縣、區政府對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和打擊取締的責任沒有落實,一個縣、區內有2處以上非法礦山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爆破器材生產場所的;
(五)年度內因安全生產工作不落實被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累計3次以上的;
(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負有道路交通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負有道路交通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年度內發生事故死亡(不含外地過境車輛負全責或者主責的)人數突破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或較大事故起數超控制考核指標的責任事故;
(二)市直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從事道路運輸的企業,年度內發生1起較大以上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不論發生地點,但不負全責或者主責的除外)。
第八條 未與市政府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部門或單位,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生1起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年度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累計死亡3人以上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對該部門、單位或責任人及分管和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九條 生產經營企業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職責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事故瞞報、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阻止、抵制事故調查,或提供偽證,打擊報復事故調查人員及舉報群眾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五)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六)因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三章 否決程序
第十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每年度對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單位和有關企業進行考核,結合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提出予以一票否決的名單,經市安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下達一票否決通知書,同時抄送市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被一票否決的部門或單位,由負責其考核、評比的部門和單位具體執行否決決定。
第十二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會同監察部門具體負責一票否決制執行的監督工作。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員的評優樹模、表彰獎勵,必須經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上報審批。
一票否決情況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在有關通報或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的實施意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否決期時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執行。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不替代被否決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