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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2011]

2011-05-27   宿政發〔2011〕12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關于印發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已經2011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對照規定要求,進一步細化責任,強化措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平穩有序,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受理的安全生產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和執法監督信息;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并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許可、注冊、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四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規章和標準;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負責分解落實本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和冶煉、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并對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八)依法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九)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督查;

  (十)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本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辦理駕駛許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調查處理,負責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負責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煤炭、電力、工業企業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和實施年度煤炭生產計劃,督促、指導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監督煤礦企業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指導檢查非煤礦山標準化建設和行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提取、存儲、使用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指導鐵路無人監護(地方監護)道口監護管理工作;

  (五)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工業企業、信息化相關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二)負責全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本市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裝卸、押運管理人員資質和資格的認定、監督檢查以及進行有關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

  (四)負責干線公路(包括橋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和管理;負責國省干線公路安全事故隱患路段橋梁的整治和改造;

  (五)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城市客運(含出租車)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建筑、裝飾裝修、拆遷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建筑物拆除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指導、監督建筑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依法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負責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六)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監督、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安全;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開展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

  (二)依法管理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

  (三)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四)按照規定權限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進行統計分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市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礦產資源開采實施行政許可;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預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場、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漁場、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依法組織實施漁船檢審;

  (三)按照規定參加漁場、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條 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縣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市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和保健,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市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三)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市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黃金周和小長假期間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市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負責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 市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準、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包括聯合試運轉驗收,煤礦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除外)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做好有關農業機械檢審工作;

  (二)按照規定負責道路外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查處理;

  (三)負責全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牌證管理及違規操作使用的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文化廣播新聞宣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管理企業的登記注冊。對申請設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企業,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者審批文件前,不予核準登記注冊;對負責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撤消原批準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督促集貿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并對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依法監督、指導防雷減災工作和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依法組織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三)依法組織編制防御雷電災害風險規劃,開展雷電災害影響評估等工作;

  (四)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五)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排水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行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公用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防范公用設施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依法承辦經營資質審批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條 市總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宿政發〔200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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