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巢湖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巢各單位,市開發區管委會:
《巢湖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于2008年10月21日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巢湖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使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范化,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分為一、二、三級。其中: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下同)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并經較短時間治理即能排除的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需全部停產停業,并經過較長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須經評估認定并確定等級,評估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費用由隱患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產權單位承擔,評估認定時間不得超過30日,整改治理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產權單位(下稱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統一協調、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要經常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具有動態安全生產特點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每天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全廠(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節假日前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隊組織綜合性排查,綜合性排查全年不得少于4次。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整改結束后要組織驗收銷案并備案。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要立即向相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有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時,要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要向相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驗收。經驗收認定事故隱患已消除的,予以銷案;未消除的,要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每季度末的5日前將上季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直接管轄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書面報表,報表要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督促、指導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認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檢查覆蓋面要達到100%。負責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公示并督促整改,會同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整改完畢的三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驗收。負責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管轄范圍內存在的一、二級重大事故隱患。對三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建立信息管理臺賬。于每季度末的8日前將管轄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報表及情況匯總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縣(區)直部門和鄉鎮政府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全年督查覆蓋面不得低于50%。負責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公示并督辦。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資金,用于公共設施、破產國有企業以及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一條 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督促整改,組織有關部門對整改完畢的二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驗收銷案,對整改完畢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初驗收,參與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驗收。對直管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全年檢查覆蓋面要達到100%。對二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建立信息管理臺賬。負責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于每季度末的10日前將本地區的隱患排查治理報表及相關情況匯總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專項監管職責的市、縣(區)直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各自分工范圍內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協調地方政府解決本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對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全年檢查覆蓋面要達到100%。負責直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督促整改,對本系統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治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參與本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驗收,并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建立信息管理臺賬。負責向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系統內存在的一、二級重大事故隱患。于每季度末的10日前將本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報表及相關情況匯總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公示并督促整改,組織有關部門對整改完畢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驗收銷案。對直管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對直管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督查覆蓋面不低于20%,對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每年不少于二次。對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臺賬。于每季度末的12日前將本市的隱患排查治理報表及相關情況匯總報市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隱瞞事故隱患及虛假排查治理等行為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和查處,并對舉報有功人員依照規定給予獎勵。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釀成重大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督查檢查的;
(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未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及治理結束未組織驗收銷案的;
(四)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告的;
(六)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檔案和信息管理臺帳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