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滁州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滁州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各級政府、有關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以下簡稱行政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對所轄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市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問責對象主要包括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縣(市、區)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市、縣兩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
第四條 行政問責實行權責統一,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實施行政問責有關事宜。行政問責小組由市長或市長委托的副市長牽頭,市行政監察、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安全生產問責小組召開問責會議,可以視情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檢察院、市總工會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列席。
第六條 被啟動行政問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說明情況,同時就問責事項的發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的詢問。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向有關行政問責對象實施行政問責:
(一)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而發生事故的;
(二)發生一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及其以上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一般事故或2起及其以上道路交通較大事故的;
(四)一年內發生2起及其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發生4起及其以上工礦商貿亡人事故的;
(五)一年內被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2次及其以上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數超出市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季度序時進度的;
(七)未依法整治、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
(八)對已經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不立即組織事故搶險救援、阻礙事故、干涉事故調查的;
(九)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措施或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十)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不力的;
(十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定為“不合格”,被“一票否決”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行政問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問責小組啟動問責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立項;或事故發生后,市政府決定立即啟動問責程序;
(二)行政問責小組制定問責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根據行政問責調查結果,行政問責小組向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市政府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或作出批復。
第九條 行政問責種類為: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晉級資格(“一票否決”);
(四)誡勉談話;
(五)責令辭職;
(六)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種類。
第十條 行政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制度。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在作出行政問責之前,市政府或任免機關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制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寫明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處分種類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依紀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受到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復核或申訴發現處理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被行政問責的單位,在開展效能、綜治等綜合考評時,應將行政問責處理情況作為重要的扣分因素,直至“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