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經濟強縣(市、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貿易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規范浙江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行為,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領域的管理,消除危害社會安全穩定隱患,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安監督管理管二字[2002]10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了《浙江省劇毒化學品定點經營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按照設區的市定點設立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不超過2家,經濟強縣不超過1家的定點設立原則,合理布局,從嚴控制。并于4月15日前,將本地經營劇毒化學品單位的申報材料上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便及時辦理劇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六日
浙江省劇毒化學品定點經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行為,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領域的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安監督管理管二字[2002]103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等部門確定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規定范圍。在國家未公布《劇毒化學品目錄》之前,暫按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執行。國家規定的8種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列入劇毒化學品管理范圍。
第四條 浙江省對劇毒化學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省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從嚴控制。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劇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條件,取得注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或委托代銷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從省外購入劇毒化學品在本省銷售的,必須將省外供貨單位和劇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等有關情況(或供貨合同)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設計、建筑結構、安全距離以及消防、防雷、防盜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通訊工具,并經過安全條件評價;
三、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經過全省統一組織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具有可以向用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能力;
六、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辦理備案手續;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隸屬關系將申請報告連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屬經營單位可直接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合格后以正式函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經濟強縣(市、區)的經營單位,由經濟強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合格后以正式函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時抄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托有關專家復審,經審查批準后,發放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各地受理經營單位的數量,嚴格限定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達的控制數量范圍之內。
本省范圍內劇毒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劇毒化學品,不受控制數量限制,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劇毒化學品或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仍受辦理劇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數量限制。
第九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注明申請理由及主要銷售品種和預計銷售量等);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表式見附件)及電子版一份;
三、經營場所、倉庫設施及儲存設備等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合格文件的復印件,庫區平面圖;
四、經營場所、倉庫設施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書;
五、具有國家認定資質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及儲存條件、管理方式等進行安全評價,并負責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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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及時到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辦理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應當按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劇毒化學品品名范圍經營銷售,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生產、科研、醫療等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出售劇毒化學品時,應驗查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
二、對臨時需要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出售劇毒化學品時,應驗收公安部門出具的準購證;
三、嚴禁向未取得公安部門發放的購買憑證、準購證或超越購買憑證、準購證限定的時間、品種、數量等限制銷售劇毒化學品,嚴禁向個人出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四、嚴格執行發證單位限定的劇毒化學品儲存場所的最大儲存量;
五、對劇毒化學品實施封閉式管理制度,保障劇毒化學品在各個環節中使用專門容器存放、專門倉庫儲存、限定車輛運輸、限于專門人員接觸,一切相關活動均應在有關責任人的監督之下進行;
六、不得從未取得劇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劇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劇毒化學品;
七、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它可能進入居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八、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劇毒化學品;
九、經營單位需要自行運輸(配送)劇毒化學品,應取得交通部門認定的資質或委托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從事運輸,運輸到達后,應將運輸證及時上交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 經營單位對銷售的劇毒化學品包裝應進行合理的編號,并建立嚴格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及包裝編號。并在購買方所持運輸證件背面記載實際銷售品種、數量、包裝編號、銷售日期、銷售人,加蓋單位印章(或專用章)。 已使用的購買憑證與流向登記臺帳應一并妥善保管,并長期保存。流向登記內容應具有可靠依據,可隨時提供公安機關檢查核實。
經營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經營單位負責回收本企業銷售的廢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包裝容器,落實有關單位進行無毒化處置后予以回爐處理。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運輸證由公安部門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運輸證一證一用,多車運輸使用同一運輸證時,車輛不得分離。
第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變造。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時,經營單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于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按隸屬關系,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省公安、工商和環保等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上述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經營企業進行年審,年審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及時將年審情況通知省和當地有關部門。年審內容:
一、經營條件和依法經營劇毒化學品的情況;
二、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三、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及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非法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視情況作出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一、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二、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后,不再具備經營劇毒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和管理不善,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公安機關辦理"購買憑證"、"準購證"、"運輸證",擅自買賣和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未按本規定在購買單位運輸證件背書真實銷售情況的;
五、未嚴格執行產品流向登記制度,在儲存運輸過程中丟失或被盜劇毒化學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沒有按照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品名,經銷劇毒化學品,嚴重擾亂劇毒化學品市場經營秩序的;
七、未按時參加年審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劇毒化學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