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經貿委(經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我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根據國家經貿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451號)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理技裝字[2001)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省勞動廳印發的《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浙勞安[1997]181號)及《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實施辦法》(浙勞安[1997]193號)即行廢止。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從事勞動防護用品研制、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質量檢驗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綜合管理。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企業必須取得《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許可證》)后方準進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資格證》(以下簡稱《定點經營資格證》)后方準進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按產品重要程度,根據企業需要,實行定點生
產審查備案制度。
第五條 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研制和生產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研制和生產應執行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新研制的產品需經國家或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投入試生產。
第七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生產的產品品種與營業執照經營內容相符。
(2)具備與所生產的勞動防護產品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資金及符合相關標準的產品。
(3)具有完整規范的設計圖紙、產品標準、技術文件等有關資料,并能指導生產。
(4)具備保證其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及檢驗手段。
(5)具有能進行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的技術工人、檢驗人員,并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及產品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
(6)建立有效且能正常運轉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第八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出廠時必須經過質量檢驗,附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并標明生產日期、制造廠名、規格型號、產品標準及《安全許可證》編號。出廠前必須按批量接受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檢機構或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檢中心的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可按批量配給《安全鑒定證》方能投入市場。
第三章 《安全許可證》的申領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備案
第九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企業,應先提出取證書面申請,按隸矚關系逐級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并核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
第十條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企業,須填寫《浙江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資格申請表》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省勞動防護用品質檢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合格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備案。定點生產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生產企業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或定點生產資格有效期滿后,仍要繼續生產該產品時,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換發新證。有效期滿后不提出換證書面申請的企業,取消其生產及備案資格。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所轄范圍內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標準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時。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銷毀其不合格產品。整改無效的吊銷其《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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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 營
第十二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必須取得《定點經營資格證》,嚴禁非定點經營單位經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l.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與經銷產品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資金和儲存條件;
3.經營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有關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產品標準及相關規定;
4.經銷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熟悉和了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商品知識,能為用戶正確介紹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常識;
5.能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商品驗收、保管、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管理制度,并能為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第十四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資格證》的申報程序。
1.經營單位按隸屬關系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填寫《浙江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資格證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一)一式四份。省、部屬及外資或外省(市)經營單位直接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當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上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單位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正式文件并附企業有關資料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組依照《定點經營單位考核分項評分表》(附件二)
對經營單位進行審核考評,合格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定點經營資格證》。
4.(定點經營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需繼續經營者,經營單位應在《定點經營資格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換證申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復審,審核合格后換發新證。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必須每年一次將所經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送本省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檢驗,由檢驗單位出具書面質量檢驗證明,無資質檢驗單位出具的證明無效。檢驗所需費用由送檢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定點經營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貨,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檢機構有權進行不定期抽檢,凡抽檢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外省企業必須到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人漸準銷登記手續并經審查通過,方準在浙江省境內銷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定點經營單位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經銷無證產品。凡發現、查出經銷無《安全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及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或未按規定配合進行商品(產品)抽檢,逃避監督管理的,由縣級以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對經銷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定點經營資格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持有《安全許可證》及《定點經營資格證》的單位不得向證照不全的非定點經營單位和個人商販批發銷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違者吊銷其有關證書。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國家經貿委印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發放,不得任意不發或少發。嚴禁以發現金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凡從事多項工種作業的人員,用人單位應按照其從事的主要危害最大的工種發給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必要的檢
查或檢驗。嚴禁使用無證及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及因此而造成傷亡事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勞動保護條例》及《浙江省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l.《浙江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資格證申請審批表》(略)
2.《浙江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考核分項評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