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及《關于做好安全生產監察員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人字〔2002〕64號)等有關規定,為提高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水平,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局從事安全監督、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
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是指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大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
第三條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以下各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培訓、考核,并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
第四條申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
(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局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其中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滿3年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須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
(六)按本辦法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資格。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的情況;
(三)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當場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采取強制措施;
(四)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責令排除的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向安全監管局報告;
(六)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
(一)資格培訓,指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前必須接受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56學時。培訓內容為: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安全技術、安全評價基礎知識;重大危險源監控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事故調查處理程序以及案例分析;現代安全生產管理理論與方法等。
(二)專業培訓,指不同的專業(或行業)在崗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新取證或換證后,于次年進行的一次專業知識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培訓的主要內容為: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等其他安全生產監管知識;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知識;交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驗等。
(三)續證培訓,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所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有效期滿,并符合延期條件時進行的相關知識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培訓的主要內容為: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知識;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交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經驗等。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統一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培訓大綱、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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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申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或《依法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分別由縣(市、區)、市級、省安全監管局進行資格初審、復審和審定。
第八條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由省安全監管局向社會公布并送省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并填寫《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續證登記表》。由發證單位對續證人員進行條件審核,內容包括身體健康狀況、違法違章記錄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上年度考核情況等。不按規定參加專業培訓和續證培訓的將不予換證。
第十條省安全監管局建立全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檔案。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限于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本人所在單位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使用,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將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收回,并在一個月內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調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
(二)辭職的;
(三)長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其所在單位暫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并在一個月內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的;
(三)超越執法或者拒絕、拖延履行執法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謀取私利、違法亂紀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培訓的。
暫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的期限由持證人所在單位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最短半年,最長二年。在暫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期間,持證人不得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收繳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并在一個月內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被開除公職的;
(二)被勞動教養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處刑罰的;
(四)被暫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兩次以上的。
被注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再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證件遺失的,應立即在本執法轄區的權威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發證機關報告。需要申請補證的,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局出示證明,并填寫《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補證申請登記表》。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事培訓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列入本辦法的附件,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