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制止消防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浙江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八條常態嚴管措施》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有獎舉報是指存在下列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情形: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定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的;
(七)公眾聚集場所在疏散通道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的;
(八)公眾聚集場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十)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第三條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報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掌握;
(二)舉報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經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
(三)舉報人系非專職從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
第四條舉報人可通過電話、來信、傳真、網絡、當面陳述等多種形式舉報。舉報人應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有關情況。
第五條舉報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如實報告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詳細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有關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內容,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重要證據或其他調查線索。
第六條舉報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不得歪曲事實、胡編亂造,更不得惡意舉報。
第七條全省統一舉報電話96119,專門負責舉報受理,接待受理時間為每個工作日。
第八條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九條舉報事項的核查情況,不論是否相符,均向舉報人反饋情況。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應在核查并處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對于經核實符合有獎舉報條件的,告知舉報人按規定領取獎勵。
第十條每起有效舉報,根據存在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視情給予50元至500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十一條對舉報的同一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不實施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聯名舉報同一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視為一次舉報,平均獎勵舉報人。
第十二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并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填寫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各地消防安全有獎舉報受理中心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準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情況以及舉報的具體情節,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印,非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同級公安消防部門舉報獎勵經費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同級公安消防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執行獎勵的申報、審批、發放程序。
第十六條嚴格獎勵標準和程序。違規獎勵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財政廳
二0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