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衢州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衢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衢委辦〔2010〕8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行政問責。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行政問責,按照事故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應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安全生產行政問責:
(一)對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的;
(二)年度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三)年度內安全生產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和較大以上事故起數均超出市政府下達的全年控制指標的;
(四)轄區或行業(系統)內,經群眾舉報查實或上級檢查發現,半年內發生3起以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6起以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五)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公布后1個月內未采取工作措施的;
(六)事故發生后瞞報、謊報或者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八)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力,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市政府認為其它需要予以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采取下列方式: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停職檢查;
(五)引咎辭職;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調查。對具有本辦法所列問責情形的對象,由市安委辦和市監察局共同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立項調查。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由市安委辦牽頭,市監察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同級人大、政協、組織部、紀委、工會等部門單位和有關專家參加。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問責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按規定回避。
(二)提出建議。調查結束后,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上報市政府。調查報告應包括:被調查人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基本結論、建議采用的問責方式和相關整改措施。調查報告應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
(三)作出決定。對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提出的問責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問責方式的由市安委辦作出決定,采取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請市委、市政府或相關部門作出決定。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應當自調查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四)下達決定。對需要予以行政問責的,應當制作《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分別由市安委辦和市監察局負責草擬。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述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抄送同級安委辦、組織、人事、綜治等有關部門。
(五)執行決定。對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問責方式的由市安委辦負責落實;對采取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監察局督促相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七條 被問責的當事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公開,對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項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考核、任用、獎勵、表彰時,應當考慮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況,事前征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