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廈門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廈門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的通知
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
現將《廈門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廈門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有效保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企業以及企業為內部生產自用而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但最終產品不是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本實施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三條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為:
(一)小型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低于30萬元;
2、非煤礦山企業不低于30萬元。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中型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大型企業不低于150萬元;
本條款存儲標準以人民幣計,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其中,企業的最終產品不是危險化學品,但企業為內部生產自用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以小型企業確定存儲標準。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驗收達標的可按上述存儲標準一定比例繳交:即一級達標企業按照存儲標準的70%繳交;二級達標企業按照存儲標準的75%繳交;三級達標企業按照存儲標準的80%繳交。
非煤礦山企業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開采規模,一次性存儲足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四條 風險抵押金賬戶的開立。我市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在銀行開立“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專戶),用于存儲所監督企業繳交的風險抵押金,該賬戶可以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支取現金:
(一)區安監部門申請開立風險抵押金專戶時,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向開戶銀行出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專戶名稱為“廈門市XX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字樣,預留銀行簽章應與賬戶名稱一致。
(二)開戶銀行為安監部門開立風險抵押金專戶時,應在與安監部門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的基礎上,補充簽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協議》(附件一),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依據管理協議的約定,加強資金管理。
第五條風險抵押金按照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二)各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各區安監部門及區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報市安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同意后,區安監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向轄區內相關企業送達《廈門市××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存通知書》(附件二),要求相關企業在通知送達后30日內,將風險抵押金存入區安監部門開立的專戶。
(三)企業存入或轉入風險抵押金后,應向風險抵押金專戶開戶銀行提交繳存憑證及《出具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申請書》(附件三)。開戶銀行在收到款項后,根據繳存企業提供的存款或轉款憑證按繳存企業登記明細賬,分別計息,并在《出具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出具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申請書》一式三聯,開戶銀行、繳存企業各留存一聯,另一聯由繳存企業交區安監部門留存。
開戶銀行應當分別為繳存企業建立子賬戶,以實現對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明細管理。
第六條風險抵押金原則上由企業按時一次性足額存儲。確有困難的,可以在繳交截止日期前10日內同時向區安監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分期存儲的申請,經區安監部門、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可在三個月內分期存儲。
區安監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分期存儲企業的監管。
第七條跨區域經營的企業,在企業注冊地已存儲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三章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八條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
(一)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
(二)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批準,并由區安監部門向開戶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可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十一條風險抵押金專戶中的資金轉出或提現時,安監部門除按規定簽發支票或其他支付憑證外,還應當向開戶銀行出示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申請書》安監部門留存聯。開戶銀行視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風險抵押金專戶中的資金需轉回原繳存企業的,開戶銀行審核無誤后立即辦理轉賬;
(二)風險抵押金專戶中的資金未轉回原繳存企業或提現的,開戶銀行審核無誤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憑證,同時簽發《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取告知書》(附件四),最遲在次日以特快專遞郵寄原繳存企業,郵件發出三日后區安監部門方可辦理轉賬或提現。
開戶銀行辦理風險抵押金劃轉或提現后,應及時核銷繳存企業明細賬。
第四章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風險抵押金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三條 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應制訂風險抵押金的核定、使用或支付、憑證印章保管、對賬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市安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同時采取以下措施對風險抵押金專戶進行共同管理:
(一)區安監部門負責保管在開戶銀行預留簽章中的公章;區安監部門與開戶銀行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并由區財政部門負責保管支付密碼器。
(二)區安監部門與開戶銀行約定,開戶銀行向區安監部門、
區財政部門和繳存企業同時寄送銀行對賬單。
第十四條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
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區安監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通知企業繳存;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30日內按規定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五條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應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六條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核準后,由區安監部門將風險抵押金結存資金轉入企業指定賬戶。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結存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以及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每年3月1日前,各區安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聯合將上年度本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安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及時、足額繳交風險抵押金,并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風險抵押金的繳交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風險抵押金及其孳息歸企業所有。企業有權向開戶銀行查詢其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發現擅自變更資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未按本實施辦法繳交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的,區安監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監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抵押金應?顚S,不得挪用。安監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廈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資管理協議(示范文本)
2、廈門市××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存通知書
3、出具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申請書
4、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取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