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效率,推進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地發展,促進政府交通決策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全省公路、橋梁、港口、航道、客(貨)運站場新建、改(擴)建等項目。
本辦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發展規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第三條 省交通廳負責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行業管理。廳直屬業務主管局和市(州)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對項目的前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對交通發展規劃的編制及交通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進行組織、協調、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交通發展規劃及交通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或有關規定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六條 各級交通部門組織開展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當依法依規選擇咨詢、勘察、設計單位。
第七條 交通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等工作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按審批制和核準制進行管理。含政府投資的交通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管理。不含政府投資的企業投資交通建設項目,按核準制進行管理。
第八條 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按評審與審批分離的原則,根據國家、湖北省的有關規定,按權限實行分級管理。不得越權審批、核準項目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評審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審批單位受理交通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組中專家比例應大于三分之二。
第十條 省交通廳成立交通專家委員會,通過建立專家庫的方式,為交通建設項目各階段前期工作的評審提供專家候選人。技術復雜的項目,可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參與評審。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可成立相應的專家委員會,為審批權限內的項目提供咨詢服務,也可邀請上級專家委員會所建立的專家庫里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一條 各申報單位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內容齊全、深度與質量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受理交通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后,應及時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由組織審查單位發布專家評審意見,前期工作成果根據評審意見補充修改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在各相關資料齊備的前提下,主管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就是否批準予以答復。
第三章 交通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交通發展規劃按省、市(州)、縣(市)分級,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不同層次交通發展規劃時,下一層次交通發展規劃應服從上一層次交通發展規劃。跨行政區域的交通項目布局,需在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導協調下進行,避免交通項目布局出現不協調。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部門在編制交通發展規劃時,應確保規劃工作的質量。沒有專門規劃機構的,可委托持有設計證書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各級交通發展規劃編制完成后,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主持初審,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征求各方意見。經補充修改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批準后的交通規劃即成為交通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任意修改。執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確需修改時,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原規劃編制單位提出修改報告,按原規劃審批程序上報審批。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條 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對于政府投資交通項目,根據發展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對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另有簡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對于企業投資交通項目,根據發展規劃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投資人的招標工作,依法確定投資人,由投資人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規定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 需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不需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交通項目的核準權限劃分:
公路:國家規劃的高速公路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省規劃的骨架公路網及其他一級公路項目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長江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其他河流的特大橋、隧道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吞吐能力200萬噸以下項目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筑物項目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一條 公路項目的管理權限劃分:一、二級公路,獨立的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及含政府投資的其它建設項目,由省公路局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省交通廳,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交通廳審批。其它不含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由市(州)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公路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港航項目的管理權限劃分: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省港航局組織審查,省交通廳審批。其它不含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由市(州)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港航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站場項目的管理權限劃分: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省運管局組織審查,省交通廳審批。其它不含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由市(州)主管部門審批,報省運管局備案。
第五章 初步設計
第二十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業主)需組織初步設計的外業驗收工作。初步設計文件要求內容齊全、深度與質量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及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同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路項目的管理權限劃分:高速公路由省交通廳組織審查,報交通部或省發改委主管部門審批;一級公路,特殊設計的大橋、特大橋,長大隧道工程,由省公路局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省交通廳審批,二級公路、隧道、大橋等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公路局審批。其它不含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由市(州)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公路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港航項目的管理權限劃分: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直立式碼頭和水運主通道(漢江、兩沙運河)建設項目由省港航局組織審查,省交通廳審批。其它港口和航道建設項目由省港航局審批,報省交通廳備案。其它不含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由市(州)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港航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站場項目的管理權限劃分:總投資2000萬元-5000萬元的、一級以上的站場建設項目由省運管局組織審查,省交通廳審批。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的、二級及以下站場建設項目由省運管局審批,報省交通廳備案。其它不含國家和省投資的項目由市(州)主管部門審批,報省運管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的審批權限按初步設計辦理。
第六章 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業主)需組織施工圖設計外業驗收工作。施工圖設計(除一階段施工圖設計外)由建設單位(業主)負責組織審查。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與長江大橋由省交通廳審批;一、二級公路,獨立的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由省公路局審批;其余公路、橋梁工程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港航工程由省港航管理局審批。
第三十三條 二級以上站場由省運管局審批,其它站場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廳組建業主的省直管重點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在省交通廳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費中借支,項目開工后從項目投資中及時歸還。其它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業主)自籌。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認真核實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嚴格按合同規定核定撥款額度,并應跟蹤檢查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應做好交通項目前期工作各階段完成的技術文件、資料、會議紀要、協議、評審意見以及主管部門對各階段文件的批復等文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目的前期工作檔案。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與長江大橋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歸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二級以上公路,技術復雜的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等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歸口省公路局管理;二級以上站場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歸口省運管局管理;主要港口及重要港口、四級以上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歸口省港航局管理。其它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歸口市(州)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泄漏。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鄂交計〔2001〕386號文發布的《湖北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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