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強化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向湖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屬于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先并未掌握監控、經依法調查、情況屬實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四條 舉報人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認為有必要舉報的,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舉報人首先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所在地的縣(市、區)安監部門舉報,縣(市、區)安監部門未受理或未及時處理的,可向市(州)安監部門舉報。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安監部門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直接到安全監管部門當面舉報等方式舉報。
第六條 為便于核實情況和兌現獎勵,提倡實名舉報。在實名舉報時,舉報人應向舉報受理機構提供能夠證明本人真實身份的證件和能夠保持聯絡的聯系方式。
舉報事項應客觀真實。舉報人應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謊報,更不得蓄意誣告、誹謗陷害被舉報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機構,公開舉報方式,明確受理程序,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安全生產舉報,將查處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人,并兌現獎勵。
第八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受理的舉報,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依法嚴厲查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九條 對應當予以獎勵的舉報人,由查處該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獎勵。查處該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或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舉報內容、舉報時間等有關情況,避免重復核查和重復獎勵。
第十條 對實名舉報下列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經核實后,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營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獎勵人民幣2000元。
(四)舉報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規定審查,擅自進行施工;建設項目竣工后未按規定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五)舉報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獎勵人民幣2000元。
(六)舉報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隱患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七)舉報瞞報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獎勵人民幣2000元。
(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屬于應當強制淘汰的或者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藝裝備的,可能導致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九)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不符合職業衛生條件,嚴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制定并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而進行危險性作業的,可能導致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三)舉報企業負責人未現場帶班,礦山企業領導未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事故現場無帶班領導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四)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五)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按國家規定持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證件上崗,職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上崗的,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六)舉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準則開展相應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為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七)舉報安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未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騙取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十九) 舉報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應由市(州)、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獎勵的,獎勵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十一條 舉報人就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只獎勵第一順序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舉報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對2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受理并查處舉報案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通知舉報人;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日,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已經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事故隱患;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或直系親屬的舉報;
(三)匿名舉報。
第十四條 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有關個人資料、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舉報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支專項經費,由縣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負責經費的管理、發放工作。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的管理使用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禁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獎勵資金,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