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文件
湘公消[2009]54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隊:
近年來,由于在建工地建筑內部消防設施不完善、消防車道不通暢、可燃物大量堆積等客觀因素的存在,加上有關單位消防意識淡薄,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用火用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此類場所火災時有發生。2月9日,北京市中央電視臺新址附屬文化中心在建大樓發生火災,該在建大樓,共30層,高159米,建筑面積約10萬余平方米,火災原因初步認定為業主違規燃放禮花引發火災。2008年7月27日、2008年11月11日濟南奧體中心體育館因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兩次發生火災。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號)的文件精神,配合正在開展的公眾聚集場所和地下建筑、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切實做好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避免類似建筑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現將《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同時就進一步加強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明確責任。要把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納入消防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責任,落實措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認真宣貫落實《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督促建筑工地將規定的相關內容摘錄制作標排懸掛工地,安照規定要求,切實整改消除建筑工地火災隱患。
二、迅速行動,全面檢查。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正在開展的高層建筑專項整治方案迅速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開展一次地毯式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各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一是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二是建立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尤其是對電(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人員實行嚴格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動火審批制度;三是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巡查。重點檢查生活、施工用房的用火用電情況,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情況,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建筑材料的管理情況等;四是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如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配足、配齊移動滅火器材等;五是確保通道暢通,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保證發生火災時,現場施工人員疏散暢通快捷,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六是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預案并加認真組織以演練。此外,對于原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如進行改擴建或二次裝修,必須督促建設單位保證原有消防設施在施工期間完好有效。
三、加強培訓,增強素質。各地要結合《消防法》的宣貫,開展消防宣傳進工地活動。將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自救逃生、初起火災撲救等消防安全知識廣泛宣傳,增強施工人員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機制,確保安全。各地要建立加強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長效機制,把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作為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和建筑工程施工檢查的重要內容,確保建筑消防安全。
各地工作開展情況請于5月30日前報防火部建審處。
附件1: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號)
附件2: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
公消[2009]131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建設廳、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近期,一些地方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接連發生火災,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嚴重損失,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影響。2009年2月9日,中央電視臺新址園區在建附屬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設單位違規燃放禮花引燃可燃材料引發火災;2008年7月、11月,山東濟南在建奧體中心體育館頂部施工兩次發生火災;2008年10月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在建“經緯360度”高層商住樓雙子座A座和四層裙房發生火災。這些火災均暴露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不落實,以及消防車通道不暢,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等諸多問題。為深刻汲取火災教訓,確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現場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建筑工地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在建建筑內應設置標明樓梯間和出入口的臨時醒目標志,視情安裝樓梯間和出入口的臨時照明,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規范材料堆放,保證發生火災時,現場施工人員疏散和消防人員撲救快捷暢通。
(二)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應當在建設工程平地階段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并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加強施工現場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消防內容: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實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施工單位應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國家、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現場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施工單位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防火巡查落實情況等。
五、加強初期火災撲救和疏散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尤其是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對于不滿足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設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協作機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最大限度降低火災危害,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范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建筑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建筑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建筑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且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建筑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建筑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建筑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煙。
第十一條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筑工地應根據建筑進度,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