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葛紅林
2013年7月29日
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載人施工升降機以及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職責劃分)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各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
建設、工商、房管、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協調機制,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和安全監察、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四條 (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新技術應用和保險)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實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章 電梯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 (生產單位要求)
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生產、維護保養承擔主體責任,對電梯質量安全終生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況和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
第七條 (從業人員要求)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聘用的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八條 (產品質量要求)
電梯(包括整機和零部件)的生產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技術服務)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條 (銷售要求)
禁止銷售、安裝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
(二)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報廢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
(五)無電梯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
(六)無制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與電梯相關的建筑結構設施、選型配置等施工圖設計,確保建筑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確保電梯與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適應,確保設計文件依法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
(二)確保采購的電梯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擔其采購電梯的連帶質量保證責任,并督促協調電梯制造、安裝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電梯保修責任和義務;
(三)電梯投入使用時,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二條 (改造要求)
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選擇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
原電梯制造單位已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制造許可的,電梯產權所有者可以選擇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電梯制造、改造行政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電梯的質量安全負責。電梯改造完成后,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三章 電梯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的確定)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首負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產權所有者均為電梯使用單位,并按其產權份額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使用權的,應當約定物業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