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5號
《甘肅省旅游管理條例》已于2000年1月14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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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發展,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開發建設、從事旅游經營、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產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發展,把旅游業培育成為甘肅經濟的一項重要產業。
發展旅游業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原則,誰投資誰受益,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設施,參與各類旅游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旅游業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建設、交通、文物、林業、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業的開發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并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
旅游資源的開發,堅持利用與保護相結合,實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積極發展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項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在對全省旅游資源進行普查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省旅游業總體發展規劃,在對本轄區旅游資源普查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本轄區的旅游業發展規劃,同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旅游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交通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相協調。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和歷史名勝等資源開發建設旅游項目,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森林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不得破壞自然景觀及生態自然環境,不得損害古文化風貌。
旅游區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消防、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應當配套建設。
第九條 旅游區和星級賓館等重點旅游設施項目建設,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復建設。
新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區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開發區、重點旅游景點和旅游設施項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扶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不得違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開發旅游資源。
禁止在旅游區內擅自采石、采礦、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
第三章 旅游經營與管理
第十二條 開辦旅行社應當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或批準后,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三條 省內經濟組織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或興辦旅游企業,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合資旅行社,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執行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或遵守與旅游者約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可根據需要在旅游區設置地域界限標志、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等,對具有一定危險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準。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發布各類旅游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第十七條 經營國際、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繳納質量保證金,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經營旅游業務。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旅游業務。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實行業務年檢制度。
第十八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對旅游經營者及導游人員提交的辦證申請及其他申辦事項,應在三十日內辦理或答復;法律、法規有規定期限的,應在規定期限辦理或答復。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旅游經營單位應當重視培養旅游管理專業人才,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文明經營。
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經理、導游人員應當取得資格證書,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者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 對旅游涉外星級飯店的評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星級飯店實行年度復核制度。
未被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或類似星級的標志。
第二十條 飯店、車(船)公司的經營者申請接待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團隊,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審批,取得定點資格證書和標志后,方可從事旅游涉外業務。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得定點資格的單位進行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二十一條 旅游區管理機構應對參觀范圍根據規定做出明確標志。按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不能拍照、攝影的景點應在顯著位置做出明確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在旅游區內從事旅游商品銷售等服務活動,應征得旅游區管理機構同意,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擺攤、設點,不得糾纏、脅迫旅游者購物,妨礙旅游者游覽活動。
第四章 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外國旅游者在本省進行旅游活動按對等原則享有國民待遇。
第二十四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舐糜谓洜I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ǘ┳灾鬟x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
(三)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環境、資源和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及有關價格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5天至30天,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和非法廣告的,依照《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旅行社聘用無證人員從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游人員無證上崗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依法給予賠償,或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其他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