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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小煤礦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1979]

2005-02-28   甘政發〔1979〕11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979年12月19日甘政發〔1979〕11號)

  近幾年來,我省地方小煤礦的生產建設有很大發展,原煤產量不斷增長,對支援“五小”工業,支援農業,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認真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進一步鞏固發展小煤礦,發揮小煤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應有作用,現根據國務院批轉煤炭工業部《小煤礦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辦礦方針

  地方小煤礦要堅持為農業現代化服務、為“五小”工業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的方向,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堅持挖潛、革新、改造的方針,由小到大、由土到洋,遂步提高生產水平和技術水平。

  小煤礦的發展,要充分發揮各級辦礦的積極性。在統一規劃下,凡有煤炭資源又有銷路的地、縣、社和大隊都可以辦礦,社、隊煤礦應以社辦為主。嚴禁私人辦礦。沒有煤炭資源的地、縣,已經批準在外地、外縣辦的小煤礦,所在地、縣要給以支持。

  小煤礦應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和采煤方法,努力提高資源回采率。嚴格禁止采厚丟薄、吃肥丟瘦,忽視安全、破壞資源的開采方法。

  要充分利用一切能夠利用的煤炭資源,并積極開展煤矸石和油頁巖的綜合利用。

  二、辦礦的審批權限

  煤炭資源屬于全民所有,任何地方和部門開辦煤礦必須申報批準。

  開辦地、縣煤礦應由地區專員公署(州、市政府)或縣政府提出報告,經省煤炭局審批并報省計委和省礦產儲量委員會備案。開辦社、隊煤礦須經縣(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煤炭工業局備案。但在國家正在開發或準備開發的煤田范圍內開辦社、隊煤礦,須經省煤炭局審批。煤礦停辦亦應按上述范圍報告批準。

  1.在國家已經開發的礦區中開辦小煤礦,須經有關礦務局(礦)同意,并提供水文、地質、煤層資料,確定開采范圍,由辦礦單位填寫審批報告書(附地質、地形圖及開采范圍圖) ,經有關礦務局(礦)和地(州、市)、縣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煤炭局審批。

  2.在國家準備開發的煤田范圍內開辦小煤礦,應由辦礦單位提出申請,經地、縣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煤炭局審批。經批準并劃定開采范圍后,方可設計、建礦、開采。

  3.未經辦理審批手續,已經開辦的小煤礦,要按照上述規定在1980年內補辦審批手續,凡不補辦審批手續的和申報后未批準的都應停辦。對破壞國家資源和危及大礦安全的要立即停辦,否則,大礦可采取安全封閉措施。

  三、正確處理大、小煤礦之間的開采關系,要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的原則,妥善處理大、小礦之間和相鄰礦井之間的開采關系,做到互相支援,共同發展。大礦要積極幫助小礦搞好建設規劃,并在地質資料、開采技術、采礦設備、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小礦應嚴格遵守規定的開采范圍,不得破壞國家資源和影響大礦的生產和安全。若需要擴大開采范圍時,必須另行辦理報批手續,如因建設需要,確需小礦搬遷時,應在可能條件下選擇適當的地方使其另開新井,大礦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并在技術上給予幫助。

  在開采中,大小礦及相鄰礦雙方都要嚴格遵守批準的開采范圍。如因一方超越范圍開采而造成損失,應由超越開采單位負責賠償。并立即采取封閉措施,保證安全;造成災害性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四、技術改造

  為使地、縣煤礦生產技術不斷提高到新的水平,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已經生產的小煤礦,選擇條件好的或比較好的,進行技術改造做到高產、穩產、安全、長壽,改造的主要內容有:

  擴大井田范圍,增加可采儲量,延長礦井服務年限;

  改造開拓系統,合理布置巷道,堅持開采程序,改革采煤方法,實現正規開采,逐步提高單產、單進和資源回收率;

  改進設備、工具,重點裝備“五小件”(絞車、水泵、扇風機、運輸機、照明設備)有條件的礦應向采、掘、運輸機械化方向發展,改善礦井安全和勞動條件;

  改善地面生產系統,重點解決儲煤、裝車和外運問題。

  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大搞小型機械化,不斷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提高勞動生產率。

  凡資源清楚,有一定儲量,煤質好,供電、交通方便、銷路暢通,符合改造條件的礦井,由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門提出,經地區經計委審查同意后,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將改造設計方案連同下一年度改造計劃(包括資金來源),報省煤炭局審批。

  五、安全生產

  必須堅持安全生產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頒發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政策和法令。地、縣煤礦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試行規程》,社、隊煤礦應嚴格執行《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凡主要的安全設施和裝備達不到規程(規定)要求的,有關主管部門要采取措施,限期解決。否則,應當停產整頓。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安全工作人員。重點產煤地縣主管部門應設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三百人以上的小煤礦要有專管安全工作的機構,三百人以下的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檢查員。所有小煤礦每班都要配備一名瓦斯檢查員并作檢查記錄。區、隊、班組要設兼職安全員,做到專職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

  (二)加強小煤礦的救護工作。有條件的重點產煤地區主管部門要成立專業救護隊,年產九萬噸以上的煤礦應建立救護小隊,其它煤礦也要建立不脫產的輔助救護隊。救護隊員應定期進行培訓。定期深入井下,熟悉巷道,預防檢查,消除隱患。

  (三)要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作業規程,做到職責明確,賞罰分明。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健全質量、安全檢查制度。省、地(州、市)縣和礦都要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查出的問題限期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質量、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發生重大事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匯報。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訂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情節嚴肅處理,同時要追查書記、礦長的責任。

  六、辦礦資金

  地、縣辦礦的資金,由地方基建投資和地方機動財力安排。為了充分發揮各級辦礦的積極性,可以地、縣、社單獨辦礦,也可以地縣聯辦、縣社聯辦、社隊聯辦、聯合投資,聯辦雙方要經過協商,簽訂聯辦協議。

  (一)新建礦井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同時要落實資金、材料來源。地(州、市) 縣自籌資金有困難的基建項目,由地(州、市)、縣計委和煤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煤炭局匯總報省計委批準后,納入省基建項目。

  (二)對于進行技術改造的地、縣煤礦,必須要有設計或規劃圖紙及工程預算,改造工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在改造期間,煤礦實現的利潤及“更新改造資金”,應全部留礦用于技術改造(局部環節改造,仍按規定上繳利潤)。在報改造計劃時,要落實自籌資金數額(包括地方財政自籌和企業自籌),不足部分可要求省給予補助。經批準改造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報改造工程計劃,經地區主管部門批準后(重點項目需經省煤炭局批準)方可動用資金。計劃變更需經審批,計劃外工程,銀行有權拒絕付款。年終要進行逐項決算,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資金使用及工程完成情況。

  (三)社、隊煤礦(包括縣社聯辦)的資金,原則上由社、隊自力更生解決。確有困難的可由當地農業銀行、信用社按照社隊企業貸款辦法給予貸款支持,也可從“支援人民公社投資”中適當補助。

  社、隊煤礦的純收入(扣除生產費和管理費的收入部分),應留15%至20%給煤礦用于擴大再生產和改善生活福利、醫療衛生等,其余由社、隊統一安排。

  (四)地縣煤礦,應從生產成本中每噸煤提取二元的更新改造資金,如企業有盈余時可提取三元,用于礦井開拓延深、維持簡單再生產,挖潛革新改造、改善勞動條件和加強安全技術措施。社、隊煤礦提取更新改造資金的標準,由縣主管部門參考地、縣煤礦提留標準自定。

  (五)為使小煤礦的坑木得到補充,要有計劃的營造坑木林,各礦可從生產成本中每噸煤提取一角錢,作為育林費用,安排造林,坑木林所伐木材歸本礦使用。

  七、物資供應

  小煤礦的生產、建設所需物資應按國家規定納入省、地、縣計劃,組織供應。由省補助小煤礦的專項材料和設備,不得層層克扣、挪用。

  (一)生產維修材料。按小煤礦年度原煤生產計劃,每萬噸煤生產維修鋼材地縣煤礦七噸,社、隊煤礦四噸;坑木地縣煤礦一百五十立方米,社、隊煤礦一百立方米;水泥地縣煤礦二十噸,社、隊煤礦八噸。由省計委按隸屬關系下達。

  (二)基建、技術改造的材料。凡經批準列入年度基建、技術改造計劃的地縣煤礦和其它項目,屬于省補助資金的部分,按國家定額撥給材料,由省煤炭局提出分配指標,省物資部門按供應體制下撥。不足部分和其它地方建筑材料,列入地、縣計劃,由地、縣物資部門負責供應。

  國家下達的小煤礦改造資金,所需材料由省按統一定額解決。

  小煤礦生產、基建及改造所撥材料,可在本地、縣范圍煤炭系統調劑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三)機械設備。小煤礦所需主要通用設備,各礦可根據需要申請,由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門匯總,經省煤炭局審核,報省計委、物資局納入計劃,安排生產和供應。設計能力年產十五萬噸以上的新建礦井,按基建程序申請列入省成套項目的,所需通用設備由省成套公司供應。

  小煤礦所需煤礦專用設備及配件,由各礦提出申請報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門匯總,經省煤炭局審核后,組織貨源統一安排供應。

  小煤礦所需下放機電產品、儀器儀表、橡膠制品和工礦配件等,由地、縣物資部門納入計劃,報省物資部門安排供應。 小煤礦所需的運輸車輛、救護車輛及其他車輛,由省煤炭局提出申請,報省計委及有關部門在年度計劃內根據貨源統一安排。

  八、勞動工資

  (一)地、縣煤礦所需勞動力,在國家批準的勞動指標內安排解決。由各地(州、市)縣煤炭主管部門編制勞動計劃,報同級勞動部門安排解決。根據煤礦生產的特點,為保證安全生產,縣辦煤礦應保持一定數量的固定職工,作為生產和技術骨干。其余可招收亦工亦農人員。

  (二)縣辦煤礦亦工亦農人員所得勞動報酬,由礦按本人基本工資的40%逐月撥付生產隊,由所在生產隊按同等勞力記工分,年終決算時按實際工值參加分配。亦工亦農人員可以享受經批準的本企業同工種固定工的各種獎勵和工作條件補貼。勞動保護用品和副食品,報縣有關部門按同工種固定工標準納入計劃,安排供應;其口糧采取自帶加補差的辦法,本人分配口糧與工種定量差額部分所需的補助糧,在地方自籌糧內開支。亦工亦農人員因工傷亡的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社、隊煤礦亦工亦農人員的收入應高于農業同等勞動力的水平,可實行記工在礦,分配在隊、礦隊結算、工分加補貼的分配方式。補貼的標準由縣、社自定。所需勞保用品,由礦提出申請計劃,報縣有關部門納入計劃,安排供應。

  (四)地、縣煤礦的工種補貼、保健食品、勞保用品,可按照省屬煤礦規定執行。

  九、產品銷售和價格

  小煤礦煤炭的產、供、銷,應由各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首先應滿足本地區農業、五小工業的生產及人民生活用煤,多余部分省上需要時,可上調。在各級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由使用單位與供貨煤礦按照分配的供應計劃簽訂供貨合同,違反合同的要負經濟責任。

  小煤礦煤炭的短途搬運任務,應由當地運輸部門承擔。有條件的礦要逐步做到代發代運,減輕用戶負擔。

  小煤礦煤炭的銷售價格實行按質論價,同質同價。各地(州、市)物價部門在確定煤價時,應根據煤質、生產狀況和銷路,同時考慮到使小煤礦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能夠實現一定的利潤,以促進生產的發展。銷售的煤炭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否則礦方對用戶要負責經濟退賠。

  十、加強領導

  各地(州、市)縣和有關部門應該對小煤礦加強領導,統一規劃,積極辦好。

  為了加強管理,小煤礦年產量在四十萬噸以上的地區,可成立地區煤炭局或煤炭公司,要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年產量在四十萬噸以下的地區,可根據產量情況,在地區工業局設煤炭科或配備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地區煤炭局或煤炭公司(煤炭科)應負責本地區地縣及公社煤礦的安全、生產、基建及企業管理工作并對小煤礦的產、供、銷實行統一管理。各產煤縣也應成立相應的機構或設專人管理。

  要加強企業的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工作。年產量在三萬噸以上的礦井,應建立必要的實測圖紙:1.井上下對照圖;2.巷道布置及通風系統圖;3.礦井地質圖;4.井下電器設備布置圖。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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