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保護與職業安全衛生
勞動保護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實現勞逸結合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種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的總稱,統稱為勞動保護。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勞動保護是保護從事勞動生產的勞動者,但是,勞動保護并不是指國家對勞動者所有方面的保護,而是專指對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可能引起傷亡和職業危害的保護,它不包括職工其他勞動權利和勞動報酬等方面的保護,也不包括一般的衛生保健和傷病醫療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是: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條件;合理組織勞動和休息;實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解決他們在勞動中由于生理關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問題。
勞動保護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國策。由于勞動過程中(工具設備和生產環境)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若不加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例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瓦斯爆炸、冒頂、片幫、水、火災害等事故;工廠生產可能發生機器絞碾、電擊電傷、受壓容器爆炸以及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碰撞;交通運輸可能發生車輛傷害和淹溺事故;農業生產可能發生農業機械傷害、觸電、農藥和化肥中毒等等。所有這些,都會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另外,生產過程中,還有一些因素(人及組織行為不當)對勞動者的安全健康也有影響。如勞動者工作時間過長、強度過大,會造成過度疲勞,積勞成疾,并且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過于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的勞動,也會給他們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必須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來消除這些因素,以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
(2)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輕傷事故是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符合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工在生產環境中由于工業毒物、不良氣象條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勞動組織以及一般衛生條件惡劣的職業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例如從事礦山開采、翻砂造型、玻璃、陶澆等作業的工人,因長期接觸含二氧化硅粉塵而得矽肺,從事鉛冶煉、蓄電池、鑄鉛字等工人,因接觸鉛煙、塵而患鉛中毒等等。
1957年我國衛生部公布試行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規定了14種職業病,以后,有關部門又補充規定4種。1987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于修訂《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重新規定了現行的職業病名單。
(4)我國法定的職業病名單
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87)衛防字第60號文件“關于修訂頒發《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的通知”從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新規定中的職業病范圍,共包括9類、99項。具體如下:
職業中毒
1 鉛及其化合物中毒;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鈹病;
6 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8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9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人包括砷化氫);
10 砷化氫中毒;
11 氯氣中毒;
12 二氧化硫中毒;
13 光氣中毒;
14 氨中毒;
15 氮氧化物中毒;
16 一氧化碳中毒;
17 二硫化碳中毒;
18 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19 工業性氟病;
20 氰及其腈類化合物中毒;
21 四乙基鉛中毒;
22 有機錫中毒;
23 羰基鎳中毒;
24 苯中毒;
25 甲苯中毒;
26 二甲苯中毒;
27 正己烷中毒;
28 汽油中毒;
29 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0 二氯乙烷中毒;
31 四氯化碳中毒;
32 氯乙烯中毒;
33 三氯乙烯中毒;
34 氯丙烯中毒;
35 氯丁二烯中毒;
36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7 三硝基甲苯中毒;
38 甲醇中毒;
39 酚中毒;
40 五氯酚中毒;
41 甲醛中毒;
42 硫酸二甲酯中毒;
43 丙烯酰胺中毒;
44 有機磷農藥中毒;
45 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46 殺蟲脒中毒;
47 溴甲烷中毒;
48 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49 根據《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標準與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50 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塵肺
1 矽肺;
2 煤工塵肺;
3 石墨塵肺;
4 炭黑塵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塵肺;
7 水泥塵肺;
8 云母塵肺;
9 陶工塵肺;
10 鋁塵肺;
11 電焊工塵肺;
12 鑄工塵肺。
物理因素職業病
1 中暑;
2 減壓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局部振動病;
6 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內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膚燒傷。
職業性傳染病
1 炭疽;
2 森林腦炎;
3 布魯氏桿菌病。
職業性皮膚病
1 接觸性皮炎;
2 光感性皮炎;
3 電光性皮炎;
4 黑變病;
5 痤瘡;
6 潰瘍;
7 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皮膚病。
職業性眼病
1 化學性眼部燒傷;
2 電光性眼炎;
3 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職業性耳鼻喉病
1 噪聲聾;
2 鉻鼻病。
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 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 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 焦爐工人肺癌;
8 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
其他職業病
1 化學灼傷;
2 金屬煙熱;
3 職業性哮喘;
4 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5 棉塵肺;
6 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7 牙酸蝕病。
(5)危險、危害因素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是指特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總的說來,危險、危害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通常為了區別客體對人體不利作用的特點和效果,分為危險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和危害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積累作用)。有時對兩者不加以區分,統稱危險因素。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臨界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可能成為危險因素。
事故隱患泛指現存系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通常通過檢查、分析可以發現、察覺它們的存在。
上一篇:談事故、事故隱患及安全管理
下一篇:安全系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