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7-03發布 1996-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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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防止或減輕腐蝕性介質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腐蝕作用,使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受腐蝕性介質作用的工業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腐蝕設計,不適用于由雜散電流引起的腐蝕。
1.0.3 建筑防腐蝕設計應以預防為主,根據生產過程中產生介質的腐蝕性、環境條件、生產、操作、管理水平和維修條件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綜合考慮防腐蝕措施。對生產影響較大的部位,危及人身安全、維修困難的部位,以及重要承重構件等應加強防護。
1.0.4 建筑防腐蝕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