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8-24發布 2000-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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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第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第1.0.3 條 建筑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