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職業病職業病
是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患病途徑: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患病原因:必須是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4、所患職業病結果必須與患病原因有因果關系;
5、所患疾病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録所列的職業病。
二、職業病的防治要點主要是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 職業危害源頭控制
1、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制度。我國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并區別管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2、化學品毒性鑒定制度。如企業采購原料的時候應注意查看產品成份,對于無法確定的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毒性鑒定,保證采購材料的安全。
(二)工作場所管理
1、職業危害吿知制度。員工入職時吿知其工作崗位或工作環境中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吿之方式可采用公吿欄宣傳、制訂崗位操作規程等方式。
2、工作場所定期檢測、評價制度。定期請有關部門對企業工作場所進行檢測,以確定是否存在職業危害, 有針對性地進行工作環境改善和職業防護。
3、防護設備與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企業應針對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地對員工進行勞動保護。
4、企業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三)健康監護制度
1、對于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了解員工身體體質特點,明確員工是否在入職前已患有職業病,分清責任歸屬;
2、定期對在崗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盡早發現職業病患者;
3、企業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確保員工離崗未患職業病,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企業依法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企業應當及時組織進行事故應急健康檢查;
5、企業對疑似職業病人應當向勞動部門報吿,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6、企業應對患職業病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進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員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四)權益保障制度
1、職業病診斷鑒定制度。企業應當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到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診斷;確診為職業病的,企業還應當向勞動部門報吿。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鑒定;
2、企業應當在員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動部門及社保部門,并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后,由工傷保險承擔員工的工傷待遇。若企業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則醫療和生活保障由企業承擔;若企業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的義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在職業病防治過程中,用人單位要履行健康保障義務、保險等義務:
1、健康保障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2、職業衛生管理義務;
3、保險義務。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4、報吿義務。企業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吿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
5、衛生防護義務。企業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6、職業病危害檢測義務。企業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
7、職業病危害吿知義務。企業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吿欄,公布有關職業病業病防治的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8、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
9、培訓敎育義務。企業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敎育;
10、健康監護義務。企業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1、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
12、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根據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黃院長介紹,從今年起的三年內, 凡是參加了廣州市工傷保險的在崗員工,可免費享受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機構將針對員工工作的環境來確定具體的檢查項目。由于體檢有名額限制,各會員企業可主動與廣州市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聯系,積極為企業在崗員工報名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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