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造成工傷,受傷職工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能否再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該問題最近一直困擾我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
近日,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一起因工傷引發的勞動爭議。申訴人魏芳(化名)在我市某旅游公司擔任導游,去年7月帶團到無錫出差時遭遇車禍。今年6月,魏芳被市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相關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魏芳共得到交通事故賠償近5萬元。隨后,魏芳又向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由于所在旅游公司并未參加工傷保險,她要求旅行社根據工傷待遇標準支付187850.7元。目前,此案還在調解過程中。
是否支持“雙重賠償”,法律無明確規定
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解釋,就同一起事故,魏芳要求的“兩份賠償”依據的是兩部不同的法律——民法和勞動法。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明確,根據事故責任,魏芳應得到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同時,我國勞動法及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則明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根據傷殘程度,魏芳應享受相應工傷待遇。
該負責人說,“當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出現‘重疊’,受傷職工是否應該得到‘雙重賠償’的問題就產生了。”據悉,對此我省沒有作出規定,遇到這樣的案件,仲裁部門盡量調解,因為裁決缺乏明確的依據。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士補充,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及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曾有過規定: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按照先民事賠償、后工傷待遇支付的順序處理。這意味著,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職工在取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如其補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基金“補差”。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開始施行,其中刪除了這部分內容,該問題的處理也從此無據可依。據該人士介紹,目前我國不少城市都面臨這個問題,采取的模式包括“選擇一種賠償”、“雙重賠償”、“補差賠償”不一,而南京一般采用后兩種。
補差?雙重賠償?法律界意見不一
南京正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育峰堅決支持“雙重賠償”。他認為,因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其傷害賠償發生在兩個不同的法律領域,是兩個不同性質賠償,應該允許疊加。而且我國賠償標準偏低,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應該讓傷者得到盡可能多的補償。他說,“新的法律隱去‘補差’內容,實際上就是默認‘雙重賠償’”。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人士表示,這種賠償方式最大問題在于,對普通工傷職工而言顯失公平。同樣是工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得到“雙份補償”,而在單位工作時發生的事故,職工卻只能享受工傷待遇。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丁忠鴻則認為,舊的工傷保險規定中確定的“補差”原則更妥當。他說,交通事故補償和工傷賠償中,有很多賠償項目是相同的,例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等,而“雙重賠償”則偏離了“賠償”原則,讓職工走向“贏利”。同時,工傷保險基金讓所有參保人“風險共濟”,“雙重賠償”則可能讓一小部分人擠占其他參保人的利益。
市工傷保險結算中心相關負責人透露,國家勞動部門已關注到這個問題,近日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補充時,很可能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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