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小蘆在做工時不慎被沖床夾斷四根手指,但在向法院起訴老板并要求索賠時,卻因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和老板之間存在勞動雇用關系,從而面臨索賠困難。
第一天上工即釀慘劇
小蘆是安徽廣德縣人,2003年他到寧波一個親戚家玩時,經熟人吳某介紹認識了鄞州區五鄉鎮一家機電車輛附件廠的老板周某。周某讓其為自己加工配件,當時約定每天的工資30元,還給小蘆提供每天兩頓工作餐。由于周某沒有沖床,就由吳某帶領小蘆把模具和生產原料運到另外一家有沖床的工廠去進行加工。2003年11月17日中午12時左右,小蘆在該廠內操作沖床時,左手被沖床夾住,造成左手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根手指都被夾斷。出事時,小蘆才15歲。在他傷愈后,經寧波市誠和司法鑒定事務所鑒定,為七級傷殘。
為索賠連打三場官司
由于老板周某拒不向小蘆作出賠償,去年5月,小蘆在沒有向勞動部門投訴的情況下,就直接向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追究老板周某非法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周某承擔經濟和精神損失共計39萬余元。
周某在答辯狀中稱,自己與小蘆并不相識,2003年11月15日,老戰友吳某到他店里攬業務,礙于戰友情面,自己就同意了。此后,吳某帶著小蘆從他店里拉走原料和模具,工作場所也是吳某聯系的,與自己無關。因此,自己與小蘆之間并不存在雇用關系,出事后,所付的醫藥費也是吳某向自己借的。
而吳某作為原告小蘆的證人,堅持認為他只是在周某的授意下,幫他把小蘆招過來的。
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自訴人小蘆以被告犯有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他提供的證據均為間接證據,這就無法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雇用關系,因此,小蘆指控周某的罪名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因此駁回了小蘆的訴訟請求,遂判決周某無罪,且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小蘆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經過審理,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今年1月份,小蘆再次委托律師提起了民事訴訟,將介紹人吳某列為第一被告,請求判令吳某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并要求周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鄞州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勞動部門:勞動雇用關系是關鍵
小蘆在打工時受傷索賠為何這么難?記者為此采訪了鄞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據該局勞動監察大隊一負責人介紹,從小蘆反映的情況來看,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招工不規范,用工單位沒有通過正規途徑招人。如通過職介機構或勞動力市場招聘,工廠就不會出現使用童工的問題,小蘆也就明確了用工主體,不至于造成小蘆先起訴周某再起訴吳某的曲折歷程;其次是用工時間短,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廠也沒有考勤記錄、工資發放單等證明其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現在小蘆既然已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就只能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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