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4月27日以國務院375號令頒布,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在跌跌撞撞中走過了近3年時間,至今,仍然有很多企業沒有加入到到工傷保險的范圍內,原因眾多,現就其中之一的政策設計缺陷,列舉一二,供探討。
一、應急出《條例》,完善《辦法》中也丟失了一些好經驗
《條例》在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試行辦法》的基礎上有了很大改進,提高到立法層次,對操作中存在的很多困難和矛盾也給予了有效解決,比如,將工傷認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刪除了266號文件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等在實際工作中不易界定和掌握的限制,更有利于實際操作。同時,《條例》也拋棄了266號文件中一些非常科學可行的思路和做法,由于多種人員的參與,把本來很容易操作的問題反而復雜化、模糊化處理,增加了工作難度。比如,就整個條例的最后一句話,給實際操作的同志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政策難度,“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多部門扯皮,利益均衡中出現許多偏差
據說,國務院出臺一項政策法規,需要由多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會簽后才能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根據王東進副長在某次會議上的講話材料,自2001年將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以后,勞動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將條例稿三次征求最高法院、全國總工會等30個中央單位,征求了24個省的意見,召開了十幾次座談會、先后幾十易其稿,經過幾十次協調和修改,才最終形成了《工傷保險條例(草案)》,可見,出臺難度之大是有目共睹的事情,反過來,也避免不了部門利益,均衡中才可以最終定稿。
在一次講座上,聽一位參與起草的勞動保障部領導講,大家可想而知,只要有一個部門不會簽,這事情就過不去,等草案最終形成的時候,連起草的同志看有些條款都有些哭笑不得,非驢非馬。
不知真假,有一次開會提到三十三條款的時候,解釋居然是因為養老保險司讀現有工傷保險政策的同志沒有與會,在醫療保險司與會同志的堅持下,《條例》的第三十三條最后一段,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職工,特意加了一句“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聽說從事養老保險的同志定稿件后很是生氣,既然特意說了繳納醫療保險的字眼,卻又偏偏不提繳納養老保險的事情,從文字的嚴密性上有些說不通,但沒加歸沒加,養老保險還是要繳。由此可見一斑。
三、上下班受傷認定是最最缺少人性化的政策
一句簡簡單單的“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讓多少本來應該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吃盡苦頭。反過來說,上下班騎自行車摔傷、路面滑冰等原因摔傷、被自行車撞傷都不屬于工傷,相反,只要不是自殺或醉酒等故意行為,自駕車上下班途中撞到欄桿上或被別的機動車撞傷都屬于工傷,但愿普天下的中國老白姓為了安全期間,走路或騎著自行車最好當心些,自駕車上班那是最好不過了,當然,別受傷才是根本。
四、政策執行有難度,人性化操作是關鍵
就現有的工傷保險政策來說,參保面很低的一個根本原因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有著本質的參保區別,養老保險從一開始,就將老人和新人一起納入基金支付待遇,而工傷保險不管舊帳,只負擔新參保及以后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而且費率設計相對較高(政府社保部門的領導說不高),即使參加保險后,企業在繳納了規定費率的保險統籌費用后,不但要繼續支付原有工傷人員的后續費用,即使新參加保險人員發生工傷后,企業仍要支付工傷職工醫療期間的工資等大量的輔助費用,而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部項目給予統籌,也是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的一個根本原因。好企業自有支付能力,基本上能夠承受現有的工傷治療和賠償費用,不愿意多拿錢,差企業想參保也是無力或吃力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導致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在具體的工傷支付上,政策規定是剛性的,但也需要有情操作。在一次會議上,有同志鉆牛角尖,說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48小時算工傷,48小時零一分鐘就不算工傷了,引得我們發笑,在我以為,如果真遇到搶救了48小時過一點沒有搶救過來,給醫生說明情況,誰會忍心給認定成48小時零一分鐘死亡了嗎?極端的例子作為探討,本質取決于辦事的人,制度無情人有情。我就碰到這樣一個案例,因為工傷死亡親屬的認定有時點性,在現有的供養親屬范圍內,只有職工工亡時,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年滿某某周歲,才能享受撫恤金,即使差那么幾個月甚至一個月,以后都不能享受撫恤金待遇。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我更傾向于人性化處理這樣的問題,比如,就爭取將供養人納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款也沒有什么原則錯誤。
欣慰的是,勞動保障部草擬的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已經有所提及,“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對家居農村或隨職工進城但無固定收入的配偶,以及家居城鎮但配偶無固定收入或下崗失業的,可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供養親屬待遇”。
構建和諧社會的呼聲里,但愿我們能夠看到更多這樣和諧的條款,那才是出臺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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