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4年9月,金某等6人出差,住甲市東城區百龍旅社。住店期間,申訴人被一同出差的賈某強奸未遂。事發后,送醫院治療,住院38天。出院后返回某市,并回單位上班。針對出差發生的問題,金某要求單位解決保險福利待遇問題未果,再次到甲市治病,單位從1995年2月停發了工資。申訴人提出如下請求:1.比照工傷處理;2.補發工資;3.報銷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4.返還集資款2000.00元。
調查核實情況:
金某系某市砂金設計研究院工程部會計,1996年9月與同單位的5位同志一起出差去某省,在甲市中轉時住甲市某城區百龍旅社。9月11日,申訴人被一同出差的賈某流氓猥褻,經甲市安康醫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金某“延遲性應激反應件癥痙攣發作”系精神受刺激所致。當時金某在甲市住院38天,后于11月7日回單位上班。
在甲市住院醫療費單位給予報銷。11月22日,金某又開兩周病假休息,然后又到甲市治病,一直到申訴時也沒有向單位交病假診斷書,單位從1997年2月起停發工資。對于賈某流氓猥褻案,金某起訴到甲市某區人民法院,該法院于1997年10月以流氓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4年,賈某賠償金某人民幣5587.99元(其中包括治療、醫療費等)。賈某不服判決,上訴到甲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于1998年1月26日駁回賈某的上訴,繼持原判。
仲裁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的多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從甲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之日起,即1997年10月至仲裁調解生效之日,某砂金設計研究院按75%支付給金某病假工資;
2.法院判決后的醫藥費,按某市砂金設計研究院的職工醫療費的規定執行;
3.被訴人將集資款2000元返還給申訴人;
4.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分析意見:
本案屬勞動保險待遇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申訴人的疾病是否屬于工傷范圍。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應認定為工傷。金某不屬這種情況,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屬于工傷范圍,不能比照工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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