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棉織廠與紡織機械廠有多年合作關系,2003年3月,棉織廠因設備查修,請紡織機械廠技術人員幫助維修。雙方約定,將紡織機械廠技術員田原暫時借用給棉織廠,借用期為6個月,工資由棉織廠支付。同年9月10日,田原在維修設備時發生工傷事故,被齒輪擠傷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經醫院檢查治療,右手感染壞死,腕關節截肢。2004年1月出院后,田原找棉織廠支付治療的費用和其他傷殘待遇。棉織廠答復稱,田原借用協議中只規定借用期間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傷保險事項,傷殘費用應由原單位支付。田原又找到紡織機械廠,該廠稱田原是因從事棉織廠生產工作受傷,應由棉織廠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支付其工傷待遇。那么,田原工傷保險待遇到底應由誰來承擔呢?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職工借用期間發生工傷,待遇應由誰支付問題。一般來說,職工借用期間,借用和借出單位雙方應簽訂借用協議,對借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協議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紡織機械廠和棉織廠只對田原借用期的工資進行了約定,對工傷保險待遇沒有約定,由于借調職工的勞動關系在原用人單位,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原用人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是由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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