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4月18日早上,李某開著新買的小汽車去公司上班。車到公司附近一條街道的拐彎處,猛然發現有人正順著人行橫道過馬路。李某一驚,急忙踩剎車,由于是新手,慌亂中不小心踩到了油門。李某只好猛打方向盤,汽車失去了控制,撞在路邊的一棵大樹上。事后,張先生被送往醫院,經診斷,李某右腿骨折,花去醫療費8000多元。李某要求單位為自己申報工傷,并全額報銷醫藥費。
分析:按照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9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如果認定為工傷,必須本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或不負主要責任。
但是,新《工傷保險條例》放寬了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條件。《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職工的責任大小,只要職工不存在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醉酒、自殘或自殺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本案中李某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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