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先生,某公司物業部維修人員。2005年6月4日,趙先生在樓頂檢查風機,擅自違反操作規程,在風機高速轉動的情況下,用長鉗清理風道內雜物,在清理過程中長鉗不慎與扇頁相碰,瞬時風機損毀,長鉗也被扇頁碰飛后猛地砸到趙某的右臉,造成趙某右臉頰及右腦嚴重受傷。趙某被公司送往醫院急救,公司迅速對事故現場和事件前后經過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并作出以下決定:第一,趙某違反操作規程,導致自身受傷,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補償責任,趙某治療所需醫療費從醫療保險途徑報銷,醫療保險不予負擔的部分由趙某個人負擔。第二,趙某醫療期間工資按照病假工資標準發放;第三,追究趙某賠償責任,由趙某賠償公司有關損失。
此次事件,公司一直未向勞動行政部門上報。直至2005年10月,趙某痊愈后得知公司對他的處理決定后表示不能接受,認為自己是在為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即使有過錯也算作工傷。隨后,趙某以個人身份申請工傷。勞動行政部門在對事件前后進行詳細的調查后,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認定趙某于2005年6月發生人身傷害為工傷;第二,由公司承擔2005年6月至10月趙某治療期間的所有治療費用3.6萬元,工傷保險不予報銷;第三,補發趙某治療期間每月工資到正常工資標準;第四,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個人賠償責任。
對此,該公司不服,想知道勞動行政部門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為什么由于員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人身傷害還要公司承擔起治療費用?
分析:
首先,談談關于勞動行政部門的第一個結論,即工傷的認定。工傷的認定實行的是無責任賠付原則,即工傷性質的認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觀責任的影響。因此,即使趙某是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事故造成其人身傷害,也仍應認定為工傷。
其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應在30日內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否則,就要由企業承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認定為工傷期間內的醫療費用。因此,自2005年6月至10月趙某的治療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不予報銷。
第三,員工在醫治工傷期間應享受正常的工資待遇,趙某被認定為工傷,其治療期間的待遇也應為工傷待遇,因此,不能按照病假工資的標準計發。
第四,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規定或約定員工對其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此案例中,趙某的行為顯然屬于違反操作規程,如果公司具備可以依此追究員工責任的規章制度,就可以要求趙某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制度執行。
由此案例,我們對于企業管理和在工傷事件的處理上可以得出以下兩條啟示:
一、依法上報生產事故才能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事故的認定并不取決于是否存在主觀責任,因此應該將工傷事故的無責任賠償原則與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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