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單位兩名職工在工作時打鬧開玩笑,致使其中一人摔倒造成骨折。事發后兩人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成拉架子車摔傷的工傷事故,并寫了書面材料。單位進行事故調查,旁證人也作證是拉架子車摔傷的,就上報勞動部門,要求按工傷處理。
同時,該單位為了嚴格勞動紀律,要對事故進行責任處理。受傷者因怕扣錢受處分,將事情的真實情況說了出來。單位重新進行了調查,認為該事件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職工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于是撤回工傷認定申請報告,并追究了雙方及部門管理者的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由于當初認為屬于工傷,因此用人單位支付了受傷職工住院治療費幾萬元。在確定不屬于工傷后,單位就從該職工的工資中扣除支付的醫療費。該職工不同意,認為單位應該從摔傷他的職工的工資中扣除該醫療費,單位對此沒有答應。
該單位應如何追回支付的醫療費?
答:在不屬于工傷時,職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部分待遇;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任何待遇。
在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全部醫療待遇,對職工來說屬于不當得利。用人單位在發現真實情況后,有權追回多支出的醫療費用。
職工在相互打鬧玩笑中,致使其中一名職工受傷,傷人者應承擔事情的主要責任;因事情的起因是兩人的相互打鬧,因此受傷者自己對傷害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失,也應負一定責任。但不管兩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和用人單位是沒有關系的,因此用人單位追回醫療費是合法的。
知果單位借支醫療費是受傷職工要求的,則雙方構成一般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受傷職工沒有要求,是單位主動借支給周某的,則雙方成立不當得利之債,用人單位均‘可要求受傷職工返還單位借支的醫療費。在受傷職工拒絕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逐月從其工資中扣除(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扣除部分不要超過工資總額的20%)。
因傷人者非單位的債務人,用人單位既無權判定傷人者應承擔的責任,也無法定依據直接扣除傷人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