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一職工在下班途中被一摩托車撞傷,已被勞動保障行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6級傷殘。該企業按《工傷保險條》第31、第34條的規定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金。工傷職工又以肇事者無力賠償為由,要求企業支付工傷醫療費。該企業是否應當支付?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應享受工傷療待遇。依據《民法通則》及有關人身傷害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因他人肇事而受到傷害的,肇事者應當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包括醫療費在內的賠償責任。
工傷醫療待遇屬于無責任賠償,即不管該工傷職工對事故的發生有無責任,其都可以享受該待遇。交通肇事賠償屬于有責任賠償,即需要根據肇事者的責任來確定。
醫療費用賠償是對粵療費支出開支的賠償。如果醫療費用支出已經得到了賠償,則應認為醫療費用支出實際上已不存在,因而不能再要求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對有第三人肇事的工傷醫療費用,只能在工傷醫療待遇或肇事者賠償之中選擇一種。
如果肇事者確實無力賠償,本著不能讓工傷職工的權益受損的原則,應由工傷責任人負責支付工傷醫療待遇。
在先選擇肇事賠償的情況下,由于肇事侵權賠償的訴訟時間一般比較長,在經判決由肇事者賠償,且經強制執行仍無法獲得醫療待遇時.工傷職工才能要求工傷醫療待遇,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規定,由工傷責任人先行賠付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再由工傷責任人向肇事的第三方追償。這樣既可以更好地保護工傷職工的權益,也不至于損害工傷責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