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單位兩位職工一同到外地出差。夜間睡著后,一同事口干,起床倒開水時不小心碰翻暖瓶燙傷另一位職工。被燙傷職工燙傷是因工出差而受傷的,要求認定工傷。可以嗎?
答:該種情形不應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傷害是于工作而產生的,與工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聯系。該職工是在睡深覺期間被人燙傷,是因其他人員的過失所致,與出差工作之間并無必然聯系。
認為是出差期間受傷,即應屬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符合該條的立法含義。因為知果要將出差期間受到的傷害均作為工傷處理,表述為“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才是恰當的。而條例中使用了“工作原因”一詞,顯然就是要將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排除出工傷情形。
被燙傷職工應當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并可基于公平的原則,要求企業予以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