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造紙廠的一位工人,自己提前10分鐘到車間工作,不慎被機器扎傷了手。有人認為他不是在工作時間內受的傷,提前來又沒有領導指派,不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職工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第: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單純看該項規定,該職工提前上班,又沒有單位領導的指派,不符合該條“工作時間”的要求,似乎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實際上不能只是依據該項規定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根據工作需要,提前到班準備工作或履行交接班手續,屬于這里的“預備性工作”,因此受到的傷害,符合該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把提前到班作為預備工作的一項內容,未嘗不可,不一定需要單位領導的指派。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公共利益”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集體的利益、企業的利益都包括在內。該項規定沒有時間的限制。提前工作當然屬于維護企業利益的一種行為,職工因此而受傷,也是應當按照工傷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