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去年9月,我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當時因為年齡偏大,不符合招聘要求,我就借用了別人的身份證。現在,我遭遇工傷,單位以我借用別人身份證應聘工作為由,拒絕給付工傷賠償,請問他們的做法合法嗎?
律師: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即使員工借用了別人的身份證,只要跟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如果因用人單位未辦理勞動保險,就應該負責賠償員工因工傷所受到的損失。所以,你單位無權拿身份證說事,拒絕對你的工傷負責。但是你借用別人身份證應聘,本身就是不誠信也不合法的,你單位可追究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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