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琳:
我在2006年7月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遇交通事故受傷。因公司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我只好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結果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為三級。請問,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怠于履行義務,我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及鑒定的費用、醫療費、工傷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擔?
律師: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你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申請工傷認定及鑒定的費用、醫療費、工傷待遇。如果公司拒絕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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