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理:
我弟弟于1999年3月21日晚7時上班,11時許同事發現我弟弟不在崗,經四處尋找未果。后來經多方查找,至今沒有我弟弟的下落。單位也沒有和我弟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弟弟的家屬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律師:
家屬能否以職工失蹤為由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首先要對該職工失蹤的性質作出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見,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或工作崗位上,因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的,才可被認定為工傷。
你弟弟的情況最有可能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規定,但你弟弟是在固定工作崗位失蹤,并非“因工外出”失蹤之列,因此不能依此認定為工傷,其家屬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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