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7年5月上旬,李上海(化名)被某市建材城東大門工程的木工包工頭夏有理(化名)聘請到工地做木工活。28日下午,李上海干活時不慎栽倒,重重摔在水泥地上。李上海的傷情被確診為:頸髓橫斷傷,高位截癱。經過212天的治療出院后,李上海向夏有理及其上家包工老板宗右錢(化名)索要賠償未果。李上海遂以夏有理、宗右錢以及宗右錢掛靠的某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894783元。可被告夏有理、宗右錢、某市建筑安裝公司均辯稱,不負事故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夏有理和宗右錢都沒有建設資質,被告宗右錢掛靠在被告某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名下承接該工程。施工期間,宗右錢把工程肢解為木工、瓦工等幾部分以包清工的形式對外發(fā)包,夏有理承包了木工工程。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成為本案激烈爭議的焦點。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guī)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作為被告夏有理的雇工,在從事雇傭工作中摔傷,其雇主夏有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宗右錢雖掛靠在被告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但沒有建設資質,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建設資質的宗右錢,故被告宗右錢和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原告李上海可以按照工傷程序主張權益,但是比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訴訟復雜,所以李上海提起人身損害訴訟維權為明智之舉。本案提醒建設工程發(fā)包方,應當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盡可能避免造成人身傷害和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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