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上午,某建筑有限公司職工王復生(化名)在拆除模板時,不慎從20余米高處摔下。建筑公司與其達成賠償協議:建筑公司賠償全部醫療費51421元,一次性支付王復生補償金15000元(均已給付),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事后,王復生及其家屬認為傷害嚴重,公司所支付賠償金過低,要求公司再賠償10000元,雙方協商未果。
工傷處理部門依據王復生的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依法確認其為工傷,傷殘五級。王復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由被訴人支付其相應的工傷待遇。
律師點評
勞動者遭受工傷,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送達勞動者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仲裁委員會審理此類案件時,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原先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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