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將不再認定為工傷,這是近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中最有爭議之處。
對此,反對與贊成者都有。反對者基本上是企業雇員,為自己的保障利益受損鳴不平;贊成者多為用工單位,認為本就不是自己的錯,要為第三人“埋單”不免冤枉。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刪除該條文主要出于五點考慮。第一,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第二,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有失公平。第三,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刪除該條文并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第四,實踐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的爭議更多。第五,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有的國家雖然將其納入,但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等概念作了嚴格限定,如僅限于單位提供的班車,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的做法不僅更為簡便、可行,而且妥善處理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關系。
不過,將第二、第三與第四條理由結合起來看,難免有推諉責任之嫌。因為非核心工傷保險情形“操作難度大”就不操作了,就只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進行保障,這樣的躲避行為并不一定是解決“爭議繁多”問題的最佳方法,自然很難讓老百姓滿意。第五條“更為簡便”的提法也給人以同樣感覺。
第五條將中國國情與國外“許多國家”相互參照的做法也難以讓人信服。若要參照國外社會保險制度的話,“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便應是一條“潛規則”。“各國在處理涉及降低社會保險待遇,收窄社會保險范圍時都慎之又慎。非有充足與必要的理由、非有成熟的不得不為之的條件,通常是不會動這塊奶酪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指出。
至于第一條理由,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車輛都辦理了“交強險”,還有黑車,甚至有很多撞人之后逃逸的車,讓受害者到哪里去尋求補償?另一方面,民事索賠也存在難度大、執行難的問題。
其實,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本就很不完善。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19億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1.18億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1.38億人。今年年初還出現了養老、醫療、工傷這三項保險參保職工人數首次下降的局面。社保越是不完善,百姓就越是不安,此時再減少保障范圍必然會很敏感。雖然此次征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但這樣的改善是無法抵消工傷認定范圍縮小所帶來的不滿情緒。
在不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之外,商業保險也很難完全補缺。一方面,國人的保險意識還較為薄弱;另一方面,雖然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更廣,但商業保險無法取代社會保險的獨特價值和功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兩者應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不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視為工傷,不是不可以,但人們需要令人信服的理由,需要先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保民生可以“有保有壓”,但要壓得合理、壓得明白。在“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提高”的今天,如果上下班路上要時刻操心會在車禍中死得“不值”,原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就有成為“工人之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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