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蒼山縣某建材公司裝車車間的一名工人。2009年2月12日,劉某在裝車時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隨后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醫藥費全部由單位承擔。病情穩定后,劉某要求單位支付其5萬元的傷殘待遇,否則拒絕出院。單位要求劉某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但劉某不配合,致使勞動能力鑒定沒法順利進行,故單位拒絕了劉某的要求。劉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5萬元的傷殘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的前提和基礎,根據不同的鑒定結論,職工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這是工傷保險賠償公平、合理的體現。劉某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就無法對其傷殘程度作科學的評判,也就無法計算其傷殘賠償的標準,其要求的傷殘待遇也就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該仲裁委據此作出裁決:對劉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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