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一:過去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時發生事故,由于當時我是臨時工沒有上工傷保險,跟公司協調的時候公司也不同意給我支付醫療費用。無奈我向法院提出訴訟。后經溝通,我與公司決定接受法院調解,但在調解的過程中單位方面表示確實拿不出大額的賠償費,業務已長久處于虧損狀態,我們最終沒能達成和解協議。后法院做出判決,支持我對醫藥費的請求。鑒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使我可以盡快拿到賠償款,法官建議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申請建筑公司進入破產清算。我想問一下我具體應該怎么做呢?
律師:根據你的敘述,我認為你現在可以到建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破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你上交的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法院受理你的破產申請后, 建筑公司按照法律的規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它的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有關的財務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以前發生過公司已在破產程序啟動前把公司大部分值錢的資產都無償的轉讓給其他人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也不要著急。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而且法律還規定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無效。你可以搜集相關證據,這樣法院就可依法撤銷公司的轉移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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