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我的朋友小李2005年6月從河北老家來到北京打工,經我的介紹,在北京一個建筑工地上做搬運工。2005年7月19日的下午,小李到工地上班,在搬運石磚的過程中,被從10層樓高度掉下來的鋼管砸中頭部,當場昏了過去,工地上的人立刻把他送到附近的醫院,經搶救小李保住了性命,但大腦受到嚴重損害,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和自理能力。我把消息告訴小李的母親后,他母親立刻趕到北京。
由于小李家的條件比較艱苦,住院期間的費用由我墊付了一部分,但我畢竟沒有能力幫他維持長期的護理費用。于是我便帶著小李的母親找到他上班的建筑公司要求索賠,可是建筑公司卻以沒有簽勞動合同為由,不承認與小李的用工關系,不給付任何費用。我想咨詢一下,現在小李的母親應該怎么辦?
律師:聽了你的敘述,我認為小李的母親要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確認小李與建筑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而要確認勞動關系就需要根據所工作單位機制性質的不同來選擇不同的仲裁程序。按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員工發生糾紛應當先進行人事爭議仲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則應當首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根據小李所工作的建筑公司的企業性質,屬于依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所以應當選擇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仲裁適用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你們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中的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所以小李的母親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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