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
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到地方某用人單位工作,舊傷復發是由于以前在部隊服役期內因戰、因公負傷所致,并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工傷”,但是性質相同,情況特殊。它們屬于優撫對象,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愛戴。過去不僅由國家承擔保險責任享受有關待遇,而且到地方舊傷復發一直按照工傷對待,為保持政策上的連續性,因此,條例規定,應按視同工傷對待,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