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戴某于2003年6月,騎自行車外出辦理公務,不幸意外致傷(左股骨頸骨折),根據(jù)醫(yī)療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戴某骨折的部位,其治愈后的致殘率高達45%-87%。戴某向主管領導提出了關于認定工傷的申請,但得到的答復是:自己摔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只包括空中墜物、房屋突然倒塌、煤氣爆炸等造成的傷害。戴某對此萬般不解,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規(guī)機構進行咨詢,工作人員答復說,單位的說法是錯誤的,同時指出,工傷就是指在工作的時間、工作范圍內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事故,戴某不在工作范圍內受傷,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請問,工作人員的答復對嗎?戴某的受傷應否認定為工傷?
【案例評析】
(1)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的答復是有偏頗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勞部發(fā)[1996]266號《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8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戴某是在騎自行車外出辦理公務期間,不慎摔傷的,應屬于工傷。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是否是工傷,不僅僅局限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遭受的人身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三種應視同工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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