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農民工晚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傷,廠方得知后先行支付了醫藥費,但摔傷是否屬于工傷卻遭遇法律難題。按照國家規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得大于20km/h,但現在電動車時速普遍超過這一標準,因此電動車也可認定為機動車,傷者應認定為工傷。
員工下班途中摔傷引出爭議
嵇某是常州東奧服裝有限公司的普通員工,今年7月2日7點30分左右,他上完夜班準備騎電動自行車回家,由于天黑視線不清,在路口轉彎處急剎車時不慎摔倒,導致鎖骨骨折,嵇某當即被送到醫院救治。第二天,廠方送去2萬元作為治療費用。在幾天的治療中,嵇某共計花費12266.4元。
剩下的7000多元該歸誰?嵇某為此與廠方鬧起了矛盾。傷者及其家屬認為,傷者下班途中騎電動自行車摔傷,應認定為工傷,享受醫療費、營養費理所應當,再說,恢復后第二次取鋼板的手術還需要不菲的費用,所以余款不準備退還廠方。而廠方認為,傷者騎電動車不能認定為工傷,廠方出錢只是出于人道主義精神的適當補償,而非法定義務。雙方對此各不相讓,形成糾紛。
觀點PK:是不是工傷各有說法
對嵇某在下班途中騎電動自行車摔傷的行為如何定性,這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如何維權,但由于嵇某騎的是電動車,因此法律界人士對此也存在較大分歧。
有律師認為,廠方的說法沒有錯,嵇某摔傷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目前我國有關方面把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非機動車,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
也有律師認為,應在司法鑒定和法律程序對電動自行車是否確定為機動車性質后,才能認定是否為工傷。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得大于20km/h,空車質量不得大于40kg。由此可見,只要電動自行車在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和外形尺寸方面有任何一方面超出規定,即可認定為機動車。“如果通過有關司法鑒定程序認定嵇某所騎車輛屬于機動車,那么嵇某下班途中騎電動自行車摔傷的行為,就應認定為工傷,如果認定該車為非機動車,則不應認定為工傷。”
調解結果:先退余款后面費用按實報
對于這起看似簡單卻異常復雜的案件,新北區調委會的工作人員也感到棘手。本起糾紛如走仲裁、訴訟途徑,很難對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定性,處理結果對傷者不容樂觀,但受傷者又的確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不測。本著同情弱者、及時化解糾紛的意圖,近日,調解人員依法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傷者先予退回廠方預支的第一次手術費余款;廠方承擔二次手術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待取鋼板手術后憑指定醫院發票按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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